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丽庆,浙江欧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万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承担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XX元。本院受理后,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丽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2023年8月某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12个月。如到期未归还,由借款人承担出借人为此支出的律师费等。上述借款,被告至今未还。原告为本案诉讼支出律师费XX元。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1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24年9月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XX元。
丁丽庆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