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丽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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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与王XX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

发布者:丁丽庆律师 时间:2023年06月28日 45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XX,男,汉族,住福建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丽庆,浙江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XX,女,汉族,住浙江省。

被告:魏XX,男,汉族,住浙江省。

原告张XX诉被告王XX、魏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归还借款2786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9年1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后因二被告公告送达,本案转为普通程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张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丽庆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XX、魏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王XX、魏XX系夫妻关系,于2000年10月11日登记结婚。2010年1月13日,被告魏XX向原告张XX借款100000元,出具欠条一份。2012年1月18日,被告王XX向原告张XX借款178600元,出具借条一份。该款被告至今未还。

本院认为,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XX、魏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张XX借款2786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9年1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年利率不超过6%)。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8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王XX、魏XX负担。

丁丽庆律师,浙江义乌人,毕业于浙江大学,现任浙江欧易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具有丰厚的法学理论基础和扎实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金华
  • 执业单位:浙江欧易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720********13
  • 擅长领域:工伤赔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