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丽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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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与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

发布者:丁丽庆律师 时间:2022年12月12日 217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何XX,男,1970年1月出生,汉族,住义乌市。

被告:陈XX,女,1982年2月出生,汉族,住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丽庆,浙江欧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XX,男,1948年10月出生,汉族,住义乌市。

被告:叶XX,女,1951年10月出生,汉族,住义乌市。

被告:何某,男,2011年1月出生,汉族,住义乌市。

法定代理人:陈XX,女,系何某母亲。

原告何XX诉被告陈XX、何XX、叶XX、何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1月27日、2020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XX,被告陈XX、何XX、叶XX及被告陈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丽庆,被告何某的法定代理人陈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第一被告清偿借款150000元,支付截止起诉之日的利息39600元,合计1896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2、判令第二、第三和第四被告对上述债务在继承何X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事实与理由:2018年9月30日,被告陈XX的丈夫何X以偿还贷款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5万元,约定在2019年2月28日归还,并按银行借款利率四倍计付利息。但借款届期后,并没有归还本息。出具借条的何X在2019年10月4日突然死亡,被告陈XX拒绝还款,作为父母的第二、第三被告也不愿承担偿还之责,使原告的巨额借款催讨无着。第二、第三被告虽系原告的舅舅、舅母,但原告实属无奈。遂成讼。

被告陈XX答辩称,请求驳回对第一被告的诉讼请求,对原告所诉称的该笔借款被告陈XX是不知情的,且被告陈XX与何X均系上班的职工,对于基本生活支出用其工资已经足够,且在此期间家庭也未置办过大件的生活用品,被告陈XX认为对本案借款完全没必要。另外在2017年年底双方已经离婚,在此期间双方一直在对离婚事宜进行协商,双方婚姻处于不稳定状态,为此即使有这笔借款也应该是何X的个人行为,是何X的个人债务,不应由被告陈XX来承担。

被告何XX辩称,我已年迈并身患重病,放弃对何X遗产的继承,不承担本案债务。

被告叶XX答辩称,何X借的钱我们也不清楚,何X的遗产我们也不继承,债务也不承担。

被告何某答辩称,放弃继承何X遗产,不承担何X的债务。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被告陈XX质证意见:对证据1的三性均有异议,从借款合同看上面有涂改的痕迹,无法来证明该笔借款是2018年9月30日出借的。对证据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因为通过被告对何X农行银行卡的相关转账明细,何X也曾经有20万元转账给原告,我可以认为该笔借款是何X还给何XX的款项。对证据3、4没有异议。证据5的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

被告何XX、叶XX质证认为:我们不知情,什么情况都不知道。

被告何某质证认为:我认同第一被告的质证意见。

被告陈XX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原告质证意见:对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本案借款是在陈XX与何X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离婚证只能证明形式离婚,但不能证明陈XX与本案借款无关,尤其是不能证明被告对债权债务、对共有财产的分担情况。对证据2的三性均有异议,这两份没有具体内容的字条不符合常理,作为大学毕业有十几年职校教师经历的何X写此类没有内容的文字条究竟是不是他本人自愿的、真实的意思表示无法对证。事实上何X死在被告陈XX认为已归其所有的房屋中,完全有向原告借款偿还被告陈XX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的可能。对证据3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该证明只能说明何X在2010年10月12日因赌博受到过行政处罚,在9年前的偶尔赌博被查处并不能证明有赌博恶习,与2018年向原告借款没有关联。被告庭审中提到的20万元银行流水,我与何X间有多笔资金往来。证据4、5真实性无异议,但与本案无关。

被告何XX、叶XX质证认为:对所有的情况都不清楚。

被告何某质证认为:对第一被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

被告何XX、叶XX、何某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

根据被告陈XX的申请,本院依法委托金华X司法鉴定所对借款合同上落款日期2018年9月30日的内容是否为“何X”本人所写,跟其他手写内容是否同一人同一支笔同时形成进行鉴定。2019年12月4日,金华XX司法鉴定向本院出具函一份,载明:要求鉴定日期2018年9月30日是对数字进行鉴定,由于笔画过于简单,并且数字又有涂改痕迹,检材鉴定条件不足;关于手写内容是同一人同一支笔同时形成项目,本所目前还未开展此鉴定项目,不能对此做出鉴定意见。2020年1月6日,金华XX司法鉴定所向本院出具终止鉴定告知书。

结合庭审情况,本院认证如下:对原告方提供的证据2、3、4、5的真实性依法予以确认;证据1,被告陈XX的鉴定申请因客观原因无法进行鉴定,依法应由被告陈XX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且该份借款合同与原告方提供的转账记录日期能够相互对应,故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对被告陈XX提供的证据1、3、4、5的真实性均予以确认;证据2,原告何XX虽然对真实性有异议,但是并未申请笔迹鉴定,故对其真实性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从该组证据可以看出自2018年6月以来,被告陈XX与何X一直在协商离婚事宜。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何X原系亲戚关系。2018年9月30日,何X因资金周转所需,向原告借款15万元,有何X出具的借款合同暨收条一份为凭,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19年2月28日止;借款利息:自收到借款本金之日起至本金实际归还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等内容。同日,原告向何X转账交付了上述借款。2019年10月4日,何X因病去世。上述款项至今未归还,故原告于2019年10月30日诉至本院。

另查明,何X与陈XX原系夫妻关系,于2008年3月18日登记结婚,于2011年1月30日生一子名何某。2019年1月23日,何X与陈XX登记离婚。何XX、叶XX系何X父母。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何X欠原告何俊锋借款15万元的事实清楚,理应承担偿还及支付利息的法律责任,现原告方主张自起诉之日起计付,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陈XX偿还涉案债务问题,何X与陈XX虽然曾经是夫妻属实,借款亦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是被告陈XX并未在借款合同暨收条上签字进行确认,上述款项亦未打入被告陈XX账户,且自2018年6月以来,被告陈XX一直与何X协商离婚事宜,故对于被告陈XX对借款不知情的辩解,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原告并未举证证明涉案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用于家庭经营,或陈XX对于本案借款知情及进行过追认,故涉案债务不宜认定为何X与陈XX的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诉请要求陈XX承担涉案债务的还款责任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何XX、叶XX、何某在继承何X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涉案债务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本案中,债务人何X已于2019年10月去世,依照法律规定,继承从其死亡时开始。何XX、叶XX、何某系何X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原告主张何XX、叶XX、何某在其继承何X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于法有据,应予支持。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应向其他继承人作出,以此作为遗产分割的依据。何XX、叶XX、何某在本案诉讼中向外部债权人原告作出放弃对何X遗产继承权的意思表示有可能在遗产处理前处于不确定状态,因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因此,何XX、叶XX、何某最终是否会继承何X的遗产,原告作为外部债权人无法确定,且何X的遗产范围在本案审理中亦无法查清。此外,原告对何XX、叶XX、何某提出的诉讼请求,仅是以何XX、叶XX、何某实际继承何X的遗产为限,如果何XX、叶XX、何某最终并未继承何X的遗产,则无需以自有财产对原告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因此,本院认定何XX、叶XX、何某在继承何X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并不妨碍其放弃继承权权利的行使。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部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何XX、叶XX、何某在继承何X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清偿尚欠原告何XX借款本金15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9年10月30日起按年利率24%计付至实际付清日止)。

二、驳回原告何XX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46元,由原告何XX负担46元,由被告何XX、叶XX、何某负担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丁丽庆律师,浙江义乌人,毕业于浙江大学,现任浙江欧易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具有丰厚的法学理论基础和扎实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金华
  • 执业单位:浙江欧易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720********13
  • 擅长领域:工伤赔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