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丽庆,浙江欧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原告为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4年10月某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变更后):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66万元并支付利息117200元(利息从2023年6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35%的4倍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暂算至2024年9月15日为117200元),合计777200元。因调解未果转为正式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丽庆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11月至2024年1月期间,被告与原告儿子系男女朋友关系。2023年6月某日,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向原告借到人民币柒拾万元(70万元)用于做生意,月利息2.5%到2024年9月30日前还清所有利息不算,超期没有还清,利息从借日期6月15日起算,月利息5%。(每月先还5-6万)”。后被告归还了借款本金4万元,剩余本金66万元及利息,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支付。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原告与被告的聊天记录截图各一份、支付凭证一组以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66万元及利息未归还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被告应按约归还,逾期归还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被告归还借款本金66万元并自2023年6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35%的4倍计付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依法可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66万元及利息117200元(利息已计算至2024年9月15日,自2024年9月16日起以7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4%计付至2024年9月30日,自2024年10月1日起以66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4%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丁丽庆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