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丽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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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XX、何XX等与倪XX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

发布者:丁丽庆律师 时间:2022年08月10日 13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俞XX,女,1976年12月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原告:何XX,男,1972年6月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XX,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倪XX,男,198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阳市。

原告俞XX、何XX诉被告倪XX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丁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俞XX、何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两原告汽车租金165000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计,其中15000元从2017年11月1日起,其余150000元则分别从2018年5月2日、2018年7月21日、2018年12月31日起计付至实际履行日止);2、要求被告承担两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3000元。

被告倪XX未作答辩。

本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两原告系夫妻关系,共同经营个体汽车租赁业务。从2017年3月7日起,被告向原告租赁汽车使用。2017年9月2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欠条载明:倪XX欠何XX15000元,于2017年10月31日前还清,逾期未还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由倪XX承担。2018年4月1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欠条载明:倪XX欠何XX50000元,于2018年5月1日前还清,逾期未还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由倪XX承担。同年6月1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欠条载明:倪XX欠何XX50000元,于2018年7月20日前还清,逾期未还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由倪XX承担。同年12月2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欠条载明:倪XX欠何XX50000元,于2018年12月30日前还清,逾期未还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由倪XX承担。因被告未按约支付欠款引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提供欠条、租车合同、律师代理合同、律师代理费发票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欠原告租车费165000元事实清楚,理应承担支付责任。双方约定若成讼,律师费由欠款人承担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已支出的律师费3000元于法有据。综上,原告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了享有的抗辩权,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倪X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俞XX、何XX租车费165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其中15000元从2017年11月1日起,50000元从2018年5月2日起,50000元从2018年7月21日起,50000元从2018年12月31日起,均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

二、被告倪X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俞XX、何XX律师费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60元,由被告倪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丁丽庆律师,浙江义乌人,毕业于浙江大学,现任浙江欧易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具有丰厚的法学理论基础和扎实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金华
  • 执业单位:浙江欧易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720********13
  • 擅长领域:工伤赔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