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兴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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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烟台主任律师执业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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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主张鉴定费、诉讼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对我方大部分合理损失予以认可

发布者:王兴兰律师 时间:2020年05月16日 60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简要案情】:2015年12月28日12时00分,吕**驾驶鲁YX号轻型厢式货车,沿201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210省道与福东街交叉路口处,左转弯向东入福东街行驶时,与沿210省道由南向北行驶郭**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致郭**受伤。本次事故经烟台市公安局福山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吕**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郭**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吕**与原告事故责任比例按照5:5计算。

       事故发生后,受害者郭**在烟台市福山区人民医院、烟台毓璜顶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创伤性硬膜外血肿、脑挫伤、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创伤性硬膜下血肿、颞骨骨折、胫腓骨骨折等,给原告及家属精神上造成极大伤害。

       我方起诉到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医疗费128731.26元(交强险垫付1万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00元、误工费26393元、护理费13137元、残疾赔偿金117213.60元、鉴定费5656元、交通费700元、车辆损失费1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5046.50元、精神损失费9000元,共计318177.36元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永**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同意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对原告的合理、合法损失进行理赔,认为其公司不承担鉴定费、诉讼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预付医疗费及10%的非医保药费用应予扣除。最终通过律师的精彩辩驳,法院对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认定,对我方主张的鉴定费、医疗费予以支持。

 

     【律师点评】:交通事故案件中,有较多的赔偿项目,例如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等多项赔偿项目,每个赔偿项目各有评判计算的标准。要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准备的材料证据进行主张。

     【律师建议】:作为受害者,我们第一要做的是治疗好自己的身体,在此之外可以考虑自己因此次事故有哪些具体损失,保存好相关证据材料,律师会根据你的具体情况作出判断处理,争取有利的赔偿

 

 

 

 

 

 

 

 

 

 

 


王兴兰律师,山东明铎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专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争取最佳交通事故责任,把关最佳伤残鉴定时机,为受害者争...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烟台
  • 执业单位:山东明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70620********36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保险理赔、劳动纠纷、工伤赔偿、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