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兴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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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烟台主任律师执业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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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级别十级,法院对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认定

发布者:王兴兰律师 时间:2020年05月14日 56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简要案情】:2016年6月16日19时30分,被告吴建驾驶苏J×××××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莱山区三十里堡转弯时,与步行的原告相撞,致原告受伤。经烟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四大队认定,被告吴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苏J×××××号车辆在被告平安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事发当日,受害者郭某被送往烟台市烟台山医院住院治疗24天,诊断为:颅底骨折、颅骨骨折、蛛网膜下腔出血(创伤性)、双侧外展神经损伤、左锁骨骨折、头皮裂伤、左耳挫裂伤。在此期间的医疗费36049.16元由被告吴建支付。

我方起诉到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10688.84元、护理费17783.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残疾赔偿金6802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6698元、鉴定费1800元、住宿费11898元、病例复印费68元,合计123160.24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我方在北京各药房购买的注射用鼠神经二被告虽不予认可,但法院结合我方提供的证据材料予以支持。我方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予以部分认可。最终通过律师的精彩辩驳,法院判决我方胜诉。

【律师点评】:交通事故案件中,虽然有精神损害抚慰金这一赔偿项目,但法院对于较低等级的伤残一般难以予以支持。即使认可精神抚慰金,也不会支持过高的金额,但具体案情也要具体分析。

【律师建议】:作为受害者,我们积极治疗、保存好证据材料,至于赔偿项目的具体赔偿范围可以咨询专业的律师,让律师帮你把关争取最大的利益。


王兴兰律师,山东明铎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专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争取最佳交通事故责任,把关最佳伤残鉴定时机,为受害者争...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烟台
  • 执业单位:山东明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70620********36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保险理赔、劳动纠纷、工伤赔偿、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