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兴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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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事故责任无法划分,我方主张对方赔偿,法院判决我方胜诉

发布者:王兴兰律师|时间:2020年05月16日|分类:交通事故 |50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简要案情】:2017年1月5日,烟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四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1、事故现场位于莱山区山海南路与杜黄线交叉路口处。山海南路为南北走向,由中央隔离护栏分割为双向八排机动车道和两排非机动车道。杜黄线为东西走向,由中央单黄实线分割为双向两排机动车道和两排非机动车道。道路平坦、干燥。2、2016年11月28日5时45分许,李**驾驶鲁Y×××××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山海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杜黄线交叉路口处,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高**驾驶的未按规定检验的鲁F×××××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致两车受损、高**受伤。3、经询问李**,其称事故发生前未发现高军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待其发现时,两车即相撞,不知道高**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哪个方向行驶过来。4、经询问高**,其称因脑部受伤导致失忆,不知道在何时、何地、因何发生的交通事故。5、经委托山东金**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对高**驾车行驶方向进行鉴定,结论为:根据现有证据,不能确定鲁F×××××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事故前的行驶方向。6、经调查访问,没有找到目击证人,现场无交通监控设施。该交通事故形成原因无法查清。

       事发后,受害者高**先被送往烟台毓璜顶医院莱山分院门诊治疗,该部分医疗费由被告李霞支付。当日,原告入住烟台毓璜顶医院治疗23天,共支付医疗费93425.18元,其中由被告李霞支付医疗费20000元,被告人寿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限额内支付医疗费10000元。

       我方起诉到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1712.5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75元,合计22287.59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我方主张按照50%的责任比例要求对方赔偿,被告人寿公司辩称,认为此次事故中,原告系无证驾驶无牌车辆,原告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应按照我方与被告姜欣波签订的商业险保险合同的约定扣除15%的非医保用药。最终通过律师的精彩辩驳,法院认可我方50%的责任比例,对扣除非医保用药的约定不予认可,判决我方胜诉。

 

     【律师点评】:交通事故案件中,因为道路环境、无视频监控等多方原因,可能会出现事故责任无法划分的情形,此时需要我们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分析双方过错,才能争取有利于己方的责任比例。

     【律师建议】:作为受害者,当遇到责任无法划分情形,不要认为无法获得赔偿,此时恰恰就是寻求专业法律人士帮助的最佳时机,律师及时介入了解案情经过、收集分析证据材料,对后期争取有利赔偿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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