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兴兰律师 时间:2020年05月16日 86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简要案情】:2016年7月9日0时45分许,原告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莱山区迎春大街芳花园路口由东向西行驶至路口处左转弯时,与沿迎春大街由南向北超速行驶的被告吕**驾驶的被告吕**所有的鲁YXXXXX号小型轿车相撞,致原告受伤、两车受损。经烟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四大队认定,原告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告吕**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事发当日,原告李**被送往烟台山医院住院治疗26天,经诊断为重度颅脑损伤、脑挫裂伤并脑内血肿、颅骨骨折、肺部感染、眶部裂伤、腰部软组织损伤。支付医疗费93043.52元,其中被告吕东泽垫付5335.27元。
我方起诉到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33492.4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增加第一项诉讼请求的数额为34913元。被告吕**同意在法律范围内承担合理合法责任。对于事发后垫付医疗费5335.27元这部分损失不予承担。被告吕**是鲁YXXXXX号车辆所有人,与被告吕**系父子关系,认为被告吕**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使用车辆,对于原告的损失,其不应承担责任。被告人保公司同意依法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但医疗费应根据交强险条例及保险条款扣除非医保用药。认为其不应承担诉讼费。最终通过律师的精彩辩驳,法院判决我方胜诉。
【律师点评】:交通事故案件中,伤者治疗的医疗费用,往往得不到全额赔偿,保险公司会扣除一定比例的非医保用药费用,这时我们要合理用药,不能因为保险公司不赔偿而影响治疗,也不能过度治疗或治疗与交通事故没有关系的疾病。同时,要保存好医疗费发票,用药明细等证据。
【律师建议】:作为受害者,要遵循医嘱积极治疗,以治疗好身体为目的,及时保存好相关证据材料,更有利于后续的理赔主张,赔偿问题可以交给律师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