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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让“套路贷”成为“麻袋” ------“套路贷”案件辩护体会

作者:何忠翊律师时间:2020年07月1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96次举报

     

 “套路贷”案件从早期的“校园贷”、“消费贷”逐渐演变成“高利贷”。由于早期的“套路”存在明显的“虚增债务数额,恶意制造违约,随意认定违约”的现象,并造成严重的后果,遭到严厉打击。

发犯罪团伙往往被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发展客户行为,往往被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整个发放贷款行为往往被认定为诈骗犯罪,催讨行为,往往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

由于受司法惯性的作用,再加上扫黑除恶的氛围,目前有组织的网络一般高利贷往往被拔高评价为套路”,从而对涉案人员的刑事责任评价上不能做到罚当其罪,笔者在多起套路贷案件的辩护中深有体会。以下几点,应该要特别关注,做好充分的辩护准备。

 

一、关于恶势力的指控。通常这些网贷公司会被指控为恶势力犯罪集团,如果最终被认定,涉案人员都会从重处罚,应该重视以下几个方面的辩护。

(一)“恶势力”的认定,有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两高两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有明确界定。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恶势力的核心特征在于,为非作恶,欺压百姓,

(二)全案证据没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的事实。一没有实施硬暴力的行为,也没有在物理空间,实施滋扰、造势的行为。二没有欺压百姓,百姓这里的含义是不特定的其他人,本案与头鲨公司发生关联的是借款人。头鲨公司所有的行为并不会涉及其他人。

(三)从常情常理上讲,只有软暴力,不足以造成人们的心理强制,在网络上进行滋扰,更不会造成一般人的恐惧心理。有法学专家明确指出,“只有软暴力”不可能成为恶势力。本案的在虚拟空间上实施P图与短信轰炸,即便将其归入“软暴力”,也根本达不到现实空间里的滋扰,造势对被害人所造成的心理压力,显然仅仅以此认定头鲨公司为恶势力犯罪集团,不符合常情常理缺乏说服力。

(四)即便在恶势力犯罪集团中,也不是所有人员一概认定为恶势力成员。上述《意见》指出,仅因临时雇佣或被雇佣、利用或被利用以及受蒙蔽参与少量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一般不应认定为恶势力成员”。

如果网贷公司没有硬暴力的行为,认定为恶势力,对于那些通过正式就业渠道入职的被雇佣人员更不应该被认定为恶势力成员。

 

二、关于套路”的定性。要防止从“套路”推出诈骗罪

“套路贷”并非法律概念,尽管有些“套路”案件中存在着诈骗犯罪,但是不能以“套路”的认定,代替诈骗罪的认定。

(一)套路”一词,意即存在着设置圈套。“套路”本身是指在整个发放贷款,收回贷款的过程中,设置骗局,让被害人落入陷阱,从而达到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目的贷款行为。刑法上没有套路贷罪。由于在发放贷款过程中,存在着骗局,通常“虚增债务数额,恶意制造违约,随意认定违约”从而被认定为诈骗罪。

(二)在诈骗罪的认定逻辑中,必须依据“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客观行为的本质特征,同时要考量被害人交付财物是否基于“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财物”。如果离开上述两个要定,而认定诈骗罪,显然缺乏说服力。

 

三、高利贷不是套路”,不能简单认定构成诈骗罪

随着法律打击力度的加强,目前所谓的套路”实际上,仅仅属于高利贷。通常有借款2000元,实际到账1500元,预先扣除服务费500元,还款2000元。通常价款期限为7至10日。预先收取的服务费,实质上属于“砍头息”。其中是否存在诈骗,要看具体的行为模式。

(一)要看发放贷款的过程中,从管理层到业务员,是否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这个行为主要是看发放贷款的过程中,是否把借款的规则解释清楚。

(二)从被害人的角度,也就是借款人是否存在陷落错误认识。笔者在办案的过程中了解到,为什么利息这个高也有人借,当事人给我介绍,这些借款人都是被银行列入黑名单,无法从银行获得贷款,而且自身的信誉极差,收入低,无法从朋友那里获得借款。所以面对高额利息,只好“饮鸩止渴”,拆东墙补西墙。接受高额的利息。从我办理的相关案件中,几乎所有的借款人都没有说自己是受骗才借款的,多数说利息太高了。

(三)要准确划分商业欺诈与诈骗的界限。商业欺诈本质上是,通过达成交易而获利,诈骗是为了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而获利。在商业交易过程中,往往存在隐瞒了一些真实信息,夸大自己的商品与服务的高价值。但是这不属于诈骗罪的本质行为特征,不能把商业欺诈,拔高评价为诈骗罪。

所以,在没有人虚构事实,也没有人被骗的情况下,不应该发放贷款行为中存在的夸大宣传,拔高评价为诈骗罪。

 

四、关于辱骂是否构成敲诈勒索

目前,在指控还款催讨过程中,往往别指控为敲诈勒索。通常在网贷平台,对于催讨还款是是否重视的,专门有催讨人员,其中针对约定归还期限内的催讨,通常叫“零催”,对于逾期还款的客户的催讨,通常叫“大催”。

指控的逻辑通常是,对于逾期的费用属于非法所得,通过软暴力的行为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属于敲诈勒索。认定“淫秽P图”和短信轰炸,属于软暴力进行滋扰。但是对于辱骂是否构成精神强制,要具体分析。

(一)要看辱骂的强度。虽然借款人与网贷公司的借款合同,属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但是双方存在着资金往来的事实,对于尚未被确认为无效合同以前,催讨人员对于催讨还款,自认为天经地义,因而常常存在辱骂的现象。这种辱骂如果尚未超出通常的强度,也不至于造成对方心里强制,而交付财物,所以也不应该评价为敲诈勒索。

(二)要看被辱骂的人的心理承受能力。由于部分借款人通常周旋于各个网络借贷平台,进行借款,通常整天遭受平台催款人的催讨。通常心理承受能力也比较强,一般的辱骂行为,不至于造成心里压力,其交付资金不能都认定为敲诈勒索所致。

五、关于数额,指控的数额往往根据相关当事人入职以后,网贷公司的收入数额来认定共同犯罪的数额,通常会涉及几千万或者上百万,对此要进行要客观认定。

对于数额的辩护,要注意区分几个数额。

(一)当事人任职期间,公司的非法收入数额与相关当事人直接涉及的数额进行区分。通常这些网贷公司,对相关人员都都有一个底薪加提成的考核方式。可通过提成的数额反推出“业绩”,从业绩的数量,合理认定当事人的涉案金额。

(二)当事人直接涉及的数额也要进行合理区分,对于催讨人员来说,其中有一部分只经过提示一下,即归还的,根本没有使用辱骂的手段,这一部分的金额应该剔除。

(三)注意当事人的非法所得的数量,合理评价所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总之,对于高利贷的被当成套路”进行的指控的案件,应该坚持“罪刑法定”的原则,从犯罪的构成要素出发,据理力争,防止拔高评价,防止过度评价。真正做到“罪、责、刑相一致”,确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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