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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案件办理小贴士三则

作者:何忠翊律师时间:2019年05月0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42次举报

一、控制下交付毒品犯罪既遂还是未遂?

(一)有的司法机关认为,如果行为人随身携带毒品已经进入了交易环节的,则应以贩卖毒品罪的既遂论处;

(二)也有的司法机关认为,控制下交付情况下交易行为无法“得逞”,应按未遂处理。

(三)公安机关没有干预毒品交易的过程,则不影响犯罪形态的认定。相关案例也认为“公安机关运用“特情控制”侦破案件,虽然犯罪行为处于公安机关的掌控之下,但是本质上还是被告人在自己的意识支配下实施的犯罪不影响犯罪既遂的认定。

二、关于居间作用的代购的定性

(一) 居间介绍指行为人按照自己的意愿联系、寻找毒源及购买毒品,可以是托购者指定的毒品,也可以不是托购者指定的毒品,其行为主要受自己的意志支配,主动性比较明显。

(二)代购是代购者被动地按托购者的意愿办事,即向托购者指定的毒贩购买指定数量、品种的毒品,或者说,托购者本来与毒贩互相认识,代购者仅起到了跑腿作用,缺乏明显的主动性。

(三)代购毒品与居间介绍的社会危害程度有别。

1.代购毒品时,代购者系为托购者帮忙,在托购者与毒贩之间发挥没有主观能动性的跑腿作用,基本上没有促进毒品的泛滥,也未加剧毒品向社会流转和扩散。

2.居间介绍中,托购者与毒贩并无联系,如果没有行为人的居间作用,毒贩不会将相应毒品销往托购者,托购者也不会从该毒贩中购买到毒品。行为人不仅帮助托购者购买了毒品,还帮助毒贩销售了毒品,客观上加剧了毒品向社会的扩散与流转。

三、关于特情介入的问题

(一)概念解释

1.特情贴靠、接洽是指对已持有毒品待售或者有证据证明已准备实施大宗毒品犯罪者,采取特情贴靠、接洽而破获案件,不存在犯罪引诱问题。

2.特情引诱具体分为犯意引诱和数量引诱。

① 犯意引诱是指,行为人本没有实施毒品犯罪的主观意图,而是在特情诱惑和促成下形成犯意,进而实施毒品犯罪的情形;

② 数量引诱是指,行为人本来只有实施数量较小的毒品犯罪的故意,在特情引诱下实施了数量较大甚至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毒品犯罪的情形。

(二)处理原则

1.特情贴靠案件,应当依法处理;

2.存在犯意引诱的案件,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不论涉案毒品数量多大,都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3.对于“双套引诱”,行为人在特情既为其安排上线、又提供下线的双重引诱,实施毒品犯罪的,处刑时可予以更大幅度的从宽处罚或者依法免予刑事处罚;

4.对因数量引诱实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应当依法从轻处罚,即使毒品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一般也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三)关于犯罪形态。行为人以贩卖为目的购进毒品,即构成贩卖毒品罪既遂;毒品交易双方已就毒品交易达成一致意向,并进入实质交易阶段,行为人因被公安机关抓捕而未实际交接毒品,一般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罪既遂。

关于贩卖的定义,即使未销售,根据目的认定销售。贩卖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的行为,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即成立贩卖毒品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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