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概述
本案系一起涉案人数众多、事实复杂的非法采矿共同犯罪案件。2024年10月至2025年6月期间,鲁某租赁某县某镇某村后山山场打算发展林下经济种植,偶然间得知他人在后山地理进行非法采矿,先参与杨某后邀约李某等人非法采矿。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于夜间在涉案地点非法开采磷矿,并通过租赁的料场堆放后外运销售。案发后,公安机关查获大量磷矿。一审法院认定鲁某等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且属情节特别严重,以非法采矿罪判处鲁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鲁某不服,提出上诉。
追本溯源:从卷宗走向案发现场
刑事辩护的根基在于事实,而事实的还原不仅依赖于阅卷,更需要走出卷宗,回到案发现场。本案案卷材料繁多,涉及大量的销售单据、运费统计表、现场勘验照片及鉴定意见。为核实指控的矿产品数量及价值,辩护人决定前往案发现场进行实地踏勘。
辩护人前往涉案的某村后山,对非法开采点、倒短运输路线、料场堆放位置进行了全面勘察。通过实地观察,辩护人发现开采点与料场之间存在一定的运输距离,且道路条件限制了运输车辆的装载能力与通行频次。结合案卷中的《从矿源到料场倒短司机运费统计》,辩护人发现,若以运费单价和实际运载能力倒推,倒短运输的磷矿数量仅为900吨,远低于指控的销售数量2500余吨。这一实地踏勘与书证比对的结果,成为辩护人对第二起指控矿量及价值提出合理怀疑的坚实基础。
精准切入:辩护思路的整理与展开
基于现场踏勘的发现,辩护人进一步梳理了全案证据,形成了多维度的辩护思路,将事实发现转化为法律抗辩。
事实与证据之辩:矿产品价值的认定
针对第二起指控中认定的2500余吨磷矿,辩护人提出,在案销售单据未载明矿石的开采时间和地点,无法证明该部分矿石与本案非法采矿行为存在唯一关联性。结合运费统计数据推算的倒短数量与销售记录存在重大矛盾。辩护人主张应遵循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以倒短司机的运费推算数量予以认定。此外,辩护人提出其中600余吨磷矿系合法购买,不应计入犯罪数额。
法律定性之辩:涉案租金与主从犯区分
关于10万元山场租金,辩护人通过实地踏勘发现,实际采矿地点位于同案人李某祥的个人承包地,与鲁某租赁的集体林地权属独立、范围区分。辩护人据此提出,该租金系合法租赁对价,并非供犯罪所用财物,不应予以没收。
在共同犯罪地位上,辩护人提出鲁某仅实施介绍运输、代管款项等辅助行为,并非犯意发起者和组织指挥者,依法应认定为从犯。同时,针对鲁某的坦白情节,辩护人主张其归案后已供述基本事实,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应影响坦白的成立。
裁判回应与辩护价值
经两级审法院审理认为,鲁某等人违反矿产资源法,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构成非法采矿罪。关于矿产品价值,法院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对已销售矿产品根据销赃数额认定,对查获矿产品根据价格和数量认定,且查明并未将合法购买部分纳入犯罪数额,指控成立。关于10万元租金,法院认为系为掩饰非法采矿而支出的费用,属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依法应予没收。关于主从犯,法院认为鲁某主导组织、安排分工、保管钱款并分配利润,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关于坦白,法院认为鲁某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不构成坦白。最终,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结语
尽管本案二审维持原判,但辩护人通过实地踏勘与精细化阅卷,为案件提供了全面、深入的事实调查与法律分析。从现场路线的勘察到运费单据的比对,从租金性质的独立审查到主从犯地位的据理力争,辩护工作将法律条文与客观事实紧密结合,充分展现了刑事辩护在查明事实、保障诉权方面的专业价值。
姚春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