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回顾
罗某的母亲李某因年事已高需陪护,与某养老服务公司形成服务合同关系。在接受陪护服务期间,李某遭受人身损害并产生医疗费用。为维护合法权益,当事人多方咨询其他律师,云南溪南律师事务所姚春波律师接待咨询,了解案件情况后做出研判认为:罗某作为服务合同购买方,可以从合同履行违约角度去诉讼。办理委托后将提供服务及关联的某信息技术公司、某养老服务公司、某玉溪养老服务公司共同诉至人民法院,案由定为服务合同纠纷,诉请赔偿因违约造成李某的固有利益损失。
代理思路与法律分析
请求权基础的选择:从侵权之诉到合同之诉
在提供服务中发生人身损害,通常可选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提起侵权之诉,但侵权之诉对加害方的过错行为具体表现、侵权因果关系等举证要求较高。根据我国民法典关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本案中,我们选择以服务合同纠纷起诉,避开了侵权之诉的严苛举证,转而聚焦于养老服务机构是否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及基于诚信原则产生的安全保障附随义务。养老服务机构作为专业服务提供者,未能防止服务对象在陪护期间发生损害,即构成履行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界定:固有利益损失能否获赔
违约损害赔偿遵循完全赔偿原则,违约方应当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陪护服务合同的目的不仅是获得陪护服务,还包括在接受服务过程中人身不受非法侵害。李某遭受的人身损害医疗费等实际支出,属于违约行为对其固有利益造成的损失,依法可通过违约之诉主张赔偿。最终法院调解确认的赔偿总额中明确包含了医疗费,印证了合同之诉完全可以覆盖人身损害的实际损失。
诉讼主体的锁定:多列被告查明事实与合同相对性原则
起诉时,因合同签订主体、服务提供主体、收费主体可能存在不一致,我们将关联的三家公司一并列为被告,以便查明案件事实。在调解阶段,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经证据比对,明确实际合同相对方为某养老服务公司,并由该公司承担责任。这一过程体现了起诉阶段多列被告查清责任,调解阶段依据证据锁定责任方的诉讼策略。
案件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罗某与某养老服务公司一致确认李某的各项损失共计15万元,同时,三被告当庭撤回陪护费用的反诉。
结语
本案通过服务合同纠纷路径,以调解方式快速定分止争,有效维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本案提示,在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人身损害时,除传统的侵权之诉外,受害方还可以选择合同纠纷路径主张违约造成的固有利益损失,以此优化举证重点,实现高效维权。
姚春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