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春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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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被诉返还母亲养老金纠纷案,律师据理力争促调解减损护亲情

发布者:姚春波律师 时间:2026年07月31日 41人看过 举报

2026-07-31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年迈母亲张某因行动不便,长期由女儿李某照管。在此期间,张某将名下存折及养老金存折交由李某代为保管与支取。李某在照管期间,基于家庭共同生活及母亲日常照料、医疗支出等实际需要,多次代为支取并流转相关资金。其中,2012年至2016年间分6笔支取养老金共计11万余元。后张某转由其子照管,在核对存折时认为资金存在缺漏,遂将女儿李某诉至人民法院,主张返还共计16万余元。本案系家庭内部因财产代管与资金用途认知分歧引发的纠纷,原告主张金额未充分扣除已实际用于其自身生活照料及家庭共同开销的部分,计算依据尚待厘清。

代理思路与律师工作

云南溪南律师事务所姚春波律师作为被告李某的委托代理人,在接受委托后,迅速对案件事实及法律关系进行了深入研判。本案并非简单的财产返还争议,律师围绕维护被告合法权益、厘清资金真实用途及促成家庭和解,制定了系统的代理思路:

第一,法律关系定性的抗辩与转化。针对原告主张的“不当得利”,律师明确指出,母女之间基于身份关系共同生活期间产生的财产流转具有高度特殊性,不能简单套用一般民事主体间的不当得利规则。李某红代为支取的款项中,相当部分属于履行法定赡养义务的合理支出,部分属于家庭成员间的互助或基于亲情赠与意向的资金安排。律师通过细致梳理银行流水,严格区分了“纯个人消费”与“家庭共同生活及母亲受益支出”,有力论证了原告对“无法律根据”应承担更严格的举证责任,从而大幅压缩了原告主张的不当得利基数。

第二,诉讼时效与举证责任的有力抗辩。针对原告主张的2012年至2016年期间的款项,律师提出,若原告在共同生活期间知情或应当知情,相关请求权可能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同时,鉴于家事纠纷时间跨度长、日常开销琐碎,要求被告对多年前每一笔小额支出的具体用途提供完美凭证,既不符合生活常理,亦有违公平原则。律师据此主张,法院应结合当地生活水平、老人实际消费需求及双方长期共同生活的事实,综合酌情认定返还金额,而非机械地按流水总额判令返还,有效避免了被告承担过重的举证不利后果。

第三,调解策略与利益最大化。在诉讼推进过程中,律师积极主导调解工作,向原告及其代理人充分释明:若坚持判决结案,不仅面临执行周期长、程序繁琐的问题,更可能导致母女亲情彻底破裂,背离老年人权益保护的初衷。姚春波律师提出“以金钱换亲情、以让步换安宁”的调解方案,建议在合理扣除赡养及家庭共同支出后,由被告一次性支付适当金额了结争议。该策略成功引导双方回归理性协商,为后续大幅降低被告给付义务奠定了坚实基础。

调解结果

在法院主持与律师的积极斡旋下,双方最终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李某一次性返还原告张某6万元;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该调解结果系被告方在律师专业代理下取得的实质性成果,成功将原告诉请的16万余元大幅核减至6万余元,极大减轻了被告的经济负担与诉讼风险。被告自愿承担案件受理费系出于彻底化解纠纷、展现解决诚意的考量,金额较小且符合调解结案的整体利益。同时,调解协议明确了具体的履行期限,有效避免了后续可能产生的强制执行程序对被告个人信用的影响,实现了法律效果与家庭关系修复的双重目标。

律师说法

第一,家事纠纷中财产性质的特殊认定。在直系亲属共同生活期间,家庭财产往往处于事实上的混同状态。子女代父母管理财产并支取款项,若主要用于父母日常生活、医疗救治或家庭共同开支,依法不构成不当得利。只有当子女将款项完全用于个人挥霍且无法证明用于家庭或父母时,才需承担相应的返还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及第九百八十六条:“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的规定,在家庭内部财产流转中,应合理推定支出具有正当性与赡养属性,除非有充分相反证据证明存在恶意侵占,否则不宜轻易认定不当得利成立。

第二,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与时效抗辩。对于多年前的家庭内部资金往来,要求当事人保留完整、精确的财务凭证显然不符合生活常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原告主张不当得利返还,依法应就“没有法律根据”承担举证责任。若原告无法证明相关款项未被用于其自身生活或家庭共同开销,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同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之规定,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支出依法可抵销相关返还主张。权利人亦应及时行使权利,避免因怠于行使导致证据灭失或时效经过。

第三,调解在家事审判中的核心价值。家事纠纷不仅是法律账目的清算,更是情感关系的修复与家庭伦理的维系。判决虽能定分止争,但往往容易激化矛盾、撕裂亲情。通过调解方式化解争议,被告在自身能力范围内承担适当责任,原告获得实质补偿,双方得以保留亲情纽带,这高度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的规定。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应积极引导当事人选择调解路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一百条:“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之规定,确保调解协议具备终局性与强制执行力,从而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维护权益创造价值】姚春波律师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学专业,云南溪南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专业擅长:擅长处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玉溪
  • 执业单位:云南溪南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30420********4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人身损害、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债权债务
云南溪南律师事务所
1530420********44 刑事辩护、人身损害、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