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与第三人周某某于2019年10月1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对财产进行特别约定。2021年年初,第三人与被告李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同年6月确认恋爱关系,自此起对外以男女朋友宣称。
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第三人自2021年6月至2025年1月期间,多次通过微信向被告转账,合计金额为人民币40万余元。同期,被告向第三人微信转账合计人民币15万元。在此期间,被告知晓第三人未离婚的事实。原告发现上述不正当关系及转账行为后,依法提起诉讼,主张第三人的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被告返还财产。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三人在婚姻存续期间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被告,系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既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又违背公序良俗,该赠与行为无效。受赠人应返还的财产以实际取得的财产价值为限。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因缺乏法律依据未予支持。
法院最终判决:确认第三人与被告之间赠与相应款项的行为无效;由被告返还原告扣除回流款项后的净额;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代理律师评析
云南溪南律师事务所姚春波律师作为原告的诉讼代理人,本案的裁判结果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对违背公序良俗行为的否定评价,以及对合法婚姻关系中无过错配偶方财产权益的强有力保护。本案具有以下典型法律意义:
夫妻共同财产属共同共有,擅自赠与婚外第三人行为整体无效
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前,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分割或处分共有财产的整体。第三人在未与原告协商一致的情况下,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赠与婚外情人被告。该行为不仅严重侵犯了原告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更因建立在婚外不正当两性关系基础之上,严重违背公序良俗。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且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该赠与行为属于整体无效,受赠人不得以“赠与人享有一半份额”为由主张部分有效。
受赠人非善意,不构成善意取得。
被告抗辩称第三人曾向其出示离婚证,且后期才知晓第三人未离婚。然而,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于诉讼前即已知晓第三人未离婚的事实,而第三人与原告直至后期才办理离婚登记。由此可见,被告在明知第三人有合法配偶的情况下,仍持续接受其大额转账,主观上显然不属于善意。此外,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交易行为,无偿赠与本身不适用善意取得。即便受赠人主张不知情,亦不能使违背公序良俗的赠与行为合法化。
转账性质的举证责任分配及返还范围的精准认定。
被告辩称部分转账系偿还借款、支付工资及合伙经营亏损,但未能提供借条、合伙协议等有效书面证据予以佐证。在原告已提交完整的微信转账记录、酒店记录、录屏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的情况下,法院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认定被告举证不足,确认第三人的转账性质为赠与。关于返还范围,法院以受赠人实际取得的财产价值为限,将第三人向被告转账的总额扣除被告向第三人转回的款项,精确计算出赠与金额为扣除回流款项后的净额,体现了裁判的客观严谨。关于利息部分,因目前法律未明确规定此类无效赠与需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法院依法驳回该部分诉请,符合现行法律框架。
结语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的纠纷。法院的判决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共同共有属性,严格审查了受赠人的主观状态,依法支持了无过错配偶方的返还请求。这不仅是对个案正义的维护,更是对社会公序良俗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有力践行,为同类案件的裁判和处理提供了清晰的指引。
姚春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