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姚春波律师 时间:2016年12月19日 54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玉红执字第790号
申请执行人:杨婉某。
法定代理人杨某,系申请执行人之父。
委托代理人姚春波,云南溪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朱华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婉某与被执行人朱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已执行10000元,余款387448元(含申请执行费5728元)申请执行人已和被执行人达成还款协议。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玉红执字第790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还款协议履行,请求本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本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核实后,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本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肖 杰
执行员 邹从林
执行员 陈 霞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蔡 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