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春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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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与贾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姚春波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4日 31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反诉被告)陈XX与被告(反诉原告)贾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陈XX、被告(反诉原告)贾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陈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撤销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10月3日签订的《旧机动车买卖合同》(编号为:XXX号),退回被告定金1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月17日原告在玉溪XX公司购买了一辆丰田轿车(车款、保险、装饰、落户费等共计19万元),2019年10月3日经朋友找来被告与原告商议买车一事,由被告替原告还贷款后再支付9万元车款给原告,原告核算后亏损并不多,2019年10月3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旧机动车买卖合同》,双方对合同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给被告交纳了定金10000元,但被告和原告在买卖中出现了重大误解,合同签订后和事先谈的由被告还贷款后再支付9万元给原告,而被告是要用购车款9万来还贷款,然后剩余尾款再给原告,双方出现了重大误解,原告多次电话和微信与被告商量退定金一事,微信转钱退回定金给被告,被告也拒收,次日被退回,商量都无果。为此,原告于2019年10月4日通知被告解除合同也无果。特起诉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反诉原告)贾XX辩称,1.请求驳回原告撤销双方于2019年10月3日签订的买卖合同的诉讼请求: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原告陈述的买卖合同中出现重大误解是不存在的,在签订买卖合同中,明确了转让的价款是9万元,原告在小写的车价款金额上捺手印予以确认;2.诉争车辆是原告于2019年1月17日购买,买卖标的物车辆属于消耗品,出现贬值属于正常现象,双方根据车辆实际情况,以9万元达成协议,是公平公正的;3.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商谈转让价款为9万元,支付方式有两种:一是由原告清偿银行贷款解除抵押将车辆交付给被告后,被告将款项支付给原告;二是由被告垫付款项情况贷款后再结算将剩余尾款支付给原告,总价款9万元是不变动的,根据合同第六条约定,双方对支付购车款的方式是选择第一种,本案的原告诉称的并不是因为车价款的重大误解而诉讼,被告认为,原告是不想履行合同而编造的事由。
被告(反诉原告)贾XX反诉称,1.请求解除被告与原告于2019年10月3日签订的旧机动车买卖合同(编号为:XXX号),并责令原告立即返还反诉人支付的购车定金10000元;2.依法判令原告支付违约金27000元(合同总价90000元×30%=27000元);3.判令原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10月3日,被告与原告签订《旧机动车买卖合同》在该合同中约定,原告自愿将其所有号牌云F×××××8的丰田奕泽轿车转让给被告,明确转让车价是90000元,车辆交付时间是2019年10月8日24时前,签订合同时先支付定金10000元,剩余购车尾款待2019年10月8日交付车辆后付清,并约定违约金按照车价30%计算赔付。双方约定的交车时间到期后,被告联系原告交付车辆办理过户登记,但原告却以种种理由拒绝。被告于2019年10月22日收到贵院送达关于双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传票及法律文书。综上所述,被告认为双方签订的《旧机动车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被反诉人以向法院诉讼方式表明不履行合同,已构成违约。现反诉人要求解除合同,立即返还反诉人支付的购车定金10000元,并承担违约责任。
原告(反诉被告)陈XX答辩称,2019年1月17日原告在玉溪XX公司购买了一辆丰田轿车,在2019年10月3日经朋友找来被告与原告商议买车一事,由被告替原告还贷款后再支付9万元车款给原告,原告核算后亏损并不多,2019年10月3日被告和原告签订了一份《旧机动车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被告给原告交纳了定金10000元,但被告和原告在买卖中出现了重大误解,合同签订后和事先谈的由被告还贷款后再支付9万元给原告,而被告是要用购车款9万来还贷款,双方出现了重大误解,原告多次电话和微信与被告商量退定金一事,并明确告知被告双方出现重大误解,只能把定金一万退还给被告,合同同时撤销,同时微信转账退回定金给被告,被告拒收,次日被退回,商量都无果。为此,原告于2019年10月4日通知被告解除合同也无果,同时也退还定金(被拒收,次日被退回)。被告在反诉事实和理由中说到2019年10月8日交车被告联系原告交付车辆办理过户登记,但原告却以种种理由搪塞,请求法院核实事实,原告在签订合同后第二天就通知被告出现重大误解了,此后再没有提过此事,更没有谈过贷款还款一事,何来过户登记。原告以提交聊天记录和微信转账退定金的微信记录,时间2019年10月4日下午16点41分明确告知被告双方出现重大误解,退还定金,撤销合同,10月4日下午17点06分微信转账退还定金10000元整,遭到被告拒收,次日被退还,此后被告再没有提起此事,请求法院驳回被告要求原告支付违约金的反诉请求。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一、身份证。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适格。
二、机动车买卖合同、收条。证明:原、被告签订买卖合同及原告收到被告10000元定金,双方对合同存在重大误解。
三、装饰销售单、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XX银行消费单两份、XXX销售服务收据叁份、中国人民保险单。证明:原告为购买车辆支付的费用及该车的保险费。
四、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原告在发现与被告签订的合同存在重大误解后,将被告支付的10000元通过微信转给其,但其不予接收被退回。
以上证据,经质证,被告对证据一、二、四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据二,被告对原告的证明目的不认可,被告认为合同中不能体现合同存在重大误解,合同中约定比较明确;证据三,被告未参与,真实性不认可,被告认为原告提交的机动车销售发票载明的金额是143800元,二手车以9万元的价格购买是符合市场价值的,同时根据该组证据可以反映原告在中国XX银行还有贷款;证据四对证明目的不认可,原告单方陈述对该合同存在重大误解,被告不认可,并且在本案中原告不具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还应承担违约责任,故被告未接收退还的10000元的定金。
被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一、身份证。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适格。
二、旧机动车买卖合同。证明:1.双方具有买卖合同关系,在合同中对买卖标的物、成交价款、交付时间、违约金赔付等事项进行了明确约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2.原告对成交价款按捺手印予以再次确认,不存在重大误解情形;3.原告收取了10000元定金的事实。
三、丰田奕泽购车发票。证明:原告转让的丰田奕泽同型号车辆在2018年售价为123800元,本案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价格9万元是合同订立时的二手车交易的市场价格,不存在重大误解情形。
四、维修保养查询。证明:2019年10月2日经被告查询原告转让的丰田奕泽车辆维修保养记录,该车辆左后门钣金修复;后保险杠拆装,前保险杠喷漆修复,当事人综合车况后最终协商确定车价款是9万元,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以上证据,经质证,被告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评述如下:
原告提交的被告有异议的证据三,证明了原告购买车辆缴纳税收、购买保险的过程,对该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当庭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9年1月17日原告在玉溪XX公司购买了一辆丰田轿车(车辆首付款64745元,贷款100660元、保险6208.25元、装饰款29580元、车船税390元、补交车务款3069元、手续费370元、续保基金2000元、提车款5000元共计212022.25元),2019年10月3日原告作为甲方(卖车方)和被告作为乙方签订了《旧机动车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一、甲方转让该车价款:90000元。二、甲方保证该车手续合法,手续齐全有效,发动机、车架号与国管档案相符。如因上述原因导致不能转籍、过户、上牌,甲方必须全款退车,并赔偿乙方相关损失费用。三、该车交车前发生的一切经济纠纷(如法院冻结、银行抵押车辆,包括所有电子监控)、交通事故、法律责任由甲方自负,交车后所发生的一切经济纠纷,交通事故、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负。四、该车过户费由乙方负责,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过户的一切手续。五、交车时间:2019年10月8日24时0分。六、其他约定:因该车为银行贷款车,先付甲方定金10000元,等2019年10月8日后交车付清剩余尾款。七、由于所交易车属二手车,车况质量须当面看清,过后无效。八、此合同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生效,双方都不得违约,如有违约,违约方赔偿另一方损失车价30%元,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签订后,被告支付原告定金10000元,2019年10月4日原告认为合同存在重大误解,协商时约定是被告为其赔还车贷85533.76元后,再支付原告9万元,车辆卖给被告,而不是车卖9万元。并与被告协商,把定金10000元通过微信退还被告,但被告拒收,为此原告起诉来院。
本院认为,本案即有本诉也有反诉,本院分别评述如下:本诉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收到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本案中,原告所主张的是因重大误解订立了《旧机动车买卖合同》,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原告的意思是通过将自己所有的车辆卖给被告后,被告负责为自己赔还85533.76元车贷后,再支付9万元,而《旧机动车买卖合同》的约定是85533.76元车贷原告自己负责赔还,整个车款为9万元,合同后果与原告的意思相悖,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将给原告造成较大损失,故原告主张的因重大误解订立了《旧机动车买卖合同》的理由成立,对原告要求撤销与被告《旧机动车买卖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对原告请求退还被告定金1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反诉部分:对被告要求原告支付违约金的反诉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原告在合同签订后的第二天即发现对合同内容重大误解,即通知被告协商解除合同,并通过微信退还被告定金,原告无违约行为,违约条款对原告无法律约束力,故被告的反诉理由不成立,对其反诉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原告(反诉被告)陈XX与被告(反诉原告)贾XX于2019年10月3日签订的《旧机动车买卖合同》;
二、由原告(反诉被告)陈XX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告(反诉原告)贾XX定金10000元。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贾XX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陈XX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363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陈XX负担50元,被告(反诉原告)贾XX负担31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维护权益创造价值】姚春波律师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学专业,云南溪南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专业擅长:擅长处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玉溪
  • 执业单位:云南溪南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30420********4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人身损害、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