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春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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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机动车会车致左臂骨折九级伤残获赔5万多

发布者:李春丽律师 时间:2019年06月26日 3494人看过 举报

2019-06-26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全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7719.08元(其中医疗费16417.7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80元、误工费15514.20元、护理费7757.10元、残疾赔偿金50900元、营养费3600元、交通费812元、鉴定费13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093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15日18时许,原告全某的丈夫张某骑三轮摩托车拉柴从张家湾回家(载原告全某),行至九集镇××路段,与相对而来被告李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会车时,被告李某驾驶的车辆挂到原告的胳膊,导致原告摔倒受伤。后原告被送往XX卫生院、XX人民医院、XX中心医院及襄阳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经鉴定,原告因交通事故构成九级伤残。因无交通事故现场,XX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仅对该事故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被告在支付部分医疗费后拒绝再赔偿原告的损失,原告遂诉至法院。

本次交通事故系被告李某与原告全某的丈夫张某在驾驶机动车会车时未保持安全距离,未注意行车安全导致,被告李某与张某应当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全某无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被告李某驾驶的车辆未依法购买交强险,原告请求被告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其因交通事故导致的经济损失,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超出交强险限额的损失,应当由被告李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一、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全某因交通事故导致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5013.05元;



李春丽,女,出生于1979年12月19日,本科毕业,中共党员,汉族,湖北水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自2006年从事法律服务至今...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襄阳
  • 执业单位:湖北水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20620********1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湖北水镜律师事务所
1420620********11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