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魏X与被告周X、谢X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后,因双方已和解履行,原告魏X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魏X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X撤诉。
案件受理费90元,由原告魏X负担。
李春丽律师
发布者:李春丽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2日 40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魏X与被告周X、谢X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后,因双方已和解履行,原告魏X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