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侯高勋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06日 56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人:张某,住平顶山是石龙区。
被申请人:XX县XX工程有限公司舞钢分公司。
申请人张某与被申请人XX县XX工程有限公司舞钢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某于2020年4月23日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XX县XX工程有限公司舞钢分公司在舞钢中加矿业发展有限公司拥有的债权、保证金(包括已经由被申请人转移至卢氏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舞钢分公司名下款项)等其他收益,限额XXXX元。担保人**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于2020年4月22日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函担保金额XXXXX元,保单号为XXXXXX)自愿为申请人张某的申请作为担保。
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XX县XX工程有限公司舞钢分公司在舞钢中加矿业发展有限公司拥有的债权、保证金(包括已经由被申请人转移至卢氏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舞钢分公司名下款项)等其他收益,限额XXXXXX元,限制处分权一年。
案件申请费4040元,由申请人张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文书依据的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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