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一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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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办案例】明星餐饮加盟翻车,诉讼维权成功追回17万余元

发布者:王一流律师 时间:2023年04月04日 82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XX

被告XX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20712日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协议》《补充协议》《X庄火锅运营支付服务协议以及商标许可物料配送协议》。被告授权原告在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丰禾路338号开设“贤X庄”品牌火锅加盟店合同期限为3202081日起至202381日止为履行上述合同原告向被告交纳了商标许可费48万元保证金5万元运营管理服务费3万元合计56万元整

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209月在约定区域开办了“贤X庄”品牌火锅单店一家因被告缺乏成熟的特许经营模式和持续的特许经营服务能力和运营管理支持经营成本过高商圈保护的缺失客源不断流失等原因原告门店经营亏损严重原告已于起诉前闭店停止经营

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但是经查询被告无特许经营备案记录被告不具备法定的从事特许经营的“两店一年”的法定成熟经营模式的基本条件不具备提供特许经营的持续服务能力被告也未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于签订合同前30日以书面的形式向原告真实充分披露被告的特许经营备案及直营店情况为被特许人提供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和条件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服务的情况经营网点的投资预算中国境内被特许人的有关情况财务及审计情况诉讼仲裁情况等十二项重大信息严重影响原告当初是否作出签约的决定被告隐瞒披露与交易有关的重大信息行为导致原告的门店无法继续经营直接产生了商标许可使用费保证金及运营管理费损失并导致门店租金装修人员工资设备物料等大量经营成本的损失请求判令

1、解除原被告于2020712日签订的商标许可使用协议》《补充协议》《X庄火锅运营支付服务协议以及商标许可使用协议》;

2、被告向原告返还商标许可使用费48万元保证金5万元运营管理服务费3万元合计56万元

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二、法院裁判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与被告公司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协议》《补充协议》《X庄火锅运营支付服务协议以及商标许可使用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履行合同义务。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涉案合同是否应当解除2若涉案合同应当解除被告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原告主张的民事责任

(一)关于涉案合同是否应当解除本案中原告未提交证据作证其享有涉案合同的法定解除权根据商标许可使用协议约定乙方停止营业未告知甲方或关店超过30甲方视乙方为放弃经营本协议自动解除该条款实系附解除条件原告陈述其于2022527日关闭涉案店铺被告公司提交的证据证明其于2022530日发现涉案店铺已拆除贤X庄门头店招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实际闭店时间本院酌情确定以被告公司知晓涉案店铺拆除贤X庄店招之日为关闭店铺之日根据双方的协议约定双方的商标许可使用协议》《X庄火锅运营支持服务协议》《补充协议》《商标许可物料配送协议》《注册商标许可使用授权书2022630日自动解除

被告公司是否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合体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涉案合同约定的有效期为3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系被告公司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原告在合同签订后23个月即停止经营贤X庄品牌火锅虽协议约定乙方停止经营未告知甲方或关店超过30本协议自动解除甲方所收全部费用均不予退还但未履行期间原告并未使用被告公司经营资源和品牌同时被告公司在合体履行期间存在未告知相应信息的情况对合同的履行存在一定的过错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合同的解除时间特许人通常需要在被特许人开始经营的前期投入较多经营资源的实际情况本院酌情确定被告公司返还原告商标许可费用173333对原告主张的返还5万元保证金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公司向原告提供了运营管理服务原告支付的运营管理服务费并未超过被告公司提供的服务期间对原告主张的被告公司返还运营管理服务费的诉讼主张本院不予支持遂判决如下

1、确认原告于被告公司签订的商标许可使用协议》《补充协议》《X庄火锅运营支付服务协议以及商标许可使用协议2022630日解除

2、被告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商标许可使用费173333

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王律师评析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如果特许人开展特许经营活动,也就是招募加盟商的,必须满足两店一年基本条件,即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经营时间超过1年,并且在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条例》规定,如果不满足基本条件,或者不进行备案的,属于行政违法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不满足两店一年的基本条件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不进行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近年来,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屡见不鲜。网红品牌明星餐饮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尤其多!看似红火的明星火锅店翻车事件频频发生不要轻信铺天盖地的宣传。在加盟前,要认真考察真实市场行情,详细了解特许经营者的经营资质、经营资源、品牌信息、服务能力等,认真研究特许经营合同条款,树立理性的创业观,理性投资、理性维权。

王一流律师,安徽安庆人,经济法硕士,合伙人律师,国家西部计划志愿者,广西现代法学研究院副研究员,有基层公安工作经历,曾任...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京
  • 执业单位:江苏苏浩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20120********49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公司法、房产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