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一流律师 时间:2023年04月04日 82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原告:张XX
被告:XX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7月12日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协议》《补充协议》《贤X庄火锅运营支付服务协议》以及《商标许可物料配送协议》。被告授权原告在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丰禾路338号开设“贤X庄”品牌火锅加盟店。合同期限为3年,自2020年8月1日起至2023年8月1日止。为履行上述合同,原告向被告交纳了商标许可费48万元、保证金5万元、运营管理服务费3万元,合计56万元整。
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20年9月在约定区域开办了“贤X庄”品牌火锅单店一家。因被告缺乏成熟的特许经营模式和持续的特许经营服务能力和运营管理支持,经营成本过高,商圈保护的缺失,客源不断流失等原因,原告门店经营亏损严重。原告已于起诉前闭店,停止经营。
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但是经查询,被告无特许经营备案记录;被告不具备法定的从事特许经营的“两店一年”的法定成熟经营模式的基本条件,不具备提供特许经营的持续服务能力;被告也未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于签订合同前30日以书面的形式向原告真实、充分披露被告的特许经营备案及直营店情况、为被特许人提供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和条件、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服务的情况、经营网点的投资预算、中国境内被特许人的有关情况、财务及审计情况、诉讼仲裁情况等十二项重大信息,严重影响原告当初是否作出签约的决定。被告隐瞒披露与交易有关的重大信息行为,导致原告的门店无法继续经营,直接产生了商标许可使用费、保证金及运营管理费损失,并导致门店租金、装修、人员工资、设备物料等大量经营成本的损失。请求判令:
1、解除原、被告于2020年7月12日签订的《商标许可使用协议》《补充协议》《贤X庄火锅运营支付服务协议》以及《商标许可使用协议》;
2、被告向原告返还商标许可使用费48万元、保证金5万元、运营管理服务费3万元,合计56万元;
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二、法院裁判: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与被告公司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协议》《补充协议》《贤X庄火锅运营支付服务协议》以及《商标许可使用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履行合同义务。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涉案合同是否应当解除;2、若涉案合同应当解除,被告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原告主张的民事责任。
(一)关于涉案合同是否应当解除。本案中,原告未提交证据作证其享有涉案合同的法定解除权,根据《商标许可使用协议》约定,乙方停止营业未告知甲方或关店超过30天,甲方视乙方为放弃经营,本协议自动解除。该条款实系附解除条件,原告陈述其于2022年5月27日关闭涉案店铺,被告公司提交的证据证明其于2022年5月30日发现涉案店铺已拆除贤X庄门头店招,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实际闭店时间,本院酌情确定以被告公司知晓涉案店铺拆除贤X庄店招之日为关闭店铺之日,根据双方的协议约定,双方的《商标许可使用协议》《贤X庄火锅运营支持服务协议》《补充协议》《商标许可物料配送协议》《注册商标许可使用授权书》于2022年6月30日自动解除。
(二)被告公司是否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合体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涉案合同约定的有效期为3年,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系被告公司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原告在合同签订后23个月即停止经营贤X庄品牌火锅,虽协议约定,乙方停止经营未告知甲方或关店超过30天,本协议自动解除,甲方所收全部费用均不予退还,但未履行期间原告并未使用被告公司经营资源和品牌,同时被告公司在合体履行期间存在未告知相应信息的情况,对合同的履行存在一定的过错,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合同的解除时间、特许人通常需要在被特许人开始经营的前期投入较多经营资源的实际情况,本院酌情确定被告公司返还原告商标许可费用173333元,对原告主张的返还5万元保证金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公司向原告提供了运营管理服务,原告支付的运营管理服务费并未超过被告公司提供的服务期间,对原告主张的被告公司返还运营管理服务费的诉讼主张,本院不予支持。遂判决如下:
1、确认原告于被告公司签订的商标许可使用协议》《补充协议》《贤X庄火锅运营支付服务协议》以及《商标许可使用协议》于2022年6月30日解除;
2、被告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商标许可使用费173333元;
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王律师评析: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如果特许人开展特许经营活动,也就是招募加盟商的,必须满足“两店一年”基本条件,即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经营时间超过1年,并且在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条例》规定,如果不满足基本条件,或者不进行备案的,属于行政违法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不满足“两店一年”的基本条件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不进行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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