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一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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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办案例】加盟公司无资产,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获法院支持

发布者:王一流律师 时间:2022年06月17日 32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申请人秦皇岛XXX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5日作出(2019)冀03知民初2号民事调解书。XXX公司确认于2019年7月15日前一次性返还申请人技术转让代理费120000元。XXX公司未履行调解书约定的义务,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案号:(2019)冀03执439号】,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未执行到其任何资产,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

后申请人经查询得知,XXX公司自2018年12月起就因未履行债务被法院强制执行,且大量案件执行无果。截至起诉之日,包括欠申请人债务的案件在内,该公司未履行债务的执行终本案件33件,被列为失信公司的信息记录14条,被列为限制高消费的记录45条。XXX公司早处于资不抵债的境地。

另查询得知,XXX公司原名秦皇岛XX计算机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其成立于2010年3月9日,实缴资本为50万元。2017年11月3日,其股东被申请人孙XX新增认缴注册资本1750万元,但未实缴。2018年6月19日,孙XX将其持有的1800万元股份转让给被申请人一刘XX。2018年11月12日,刘XX又将其中的360万元股份转让给被申请人二刘GM。但刘XX和刘GM均未实缴注册资本。2019年1月21日,被申请人一刘XX和被申请人二刘GM在未通知申请人情况下,未对公司债务作出处理的情况下,将公司注册资本减为10万元。

申请人认为秦皇岛XXX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三被申请人的未缴纳的出资应加速到期,且非法减资,应当追加三被申请人被本案被执行人。

【裁判结果】

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申请人申请执行秦皇岛XXX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本院已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申请人提交的企业工商设立档案,发现秦皇岛XXX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股东孙XX新增认缴注册资本1750万元并未实缴,刘XX受让孙XX的股份后并未认缴该新增注册资本1750万元,刘GM受让刘XX的360万元后并未实缴认缴注册资本360万元。故本案应追加孙XX、刘XX、刘GM为本案被执行人,并在尚未缴纳出资的1750万元、1750万元、360万元范围内向申请人承担责任。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1、追加追加孙XX、刘XX、刘GM为本案被执行人;

2、被申请人孙XX、刘XX、刘GM分别在1750万元、1750万元、360万元范围内向申请人承担责任。

【维权提示】

加盟快招公司的典型特征就是“跑得快”,很多加盟商胜诉后直接面临的问题都是执行难。但是,在数字化的网络时代,加盟公司的任何跑路或者“转移资产”行为都是有痕迹的。在加盟公司本身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我们要重点考虑公司股东的注册是否到位、公司股东是否存在转移公司资产的行为或者抽逃出资、非法减资的行为。只要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我们都可以通过提起破产清算程序、追加被执行人或者另行提起诉讼程序,去追究公司股东的连带责任或者补充赔偿责任,将加盟骗子公司的责任一追到底。

王一流律师,安徽安庆人,经济法硕士,合伙人律师,国家西部计划志愿者,广西现代法学研究院副研究员,有基层公安工作经历,曾任...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京
  • 执业单位:江苏苏浩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20120********49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公司法、房产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