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一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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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高院:特许人签约时隐瞒重大信息致使加盟商解约之典型判例

发布者:王一流律师 时间:2019年09月04日 103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回放:

201839日,林XX与秦皇岛XX餐饮公司签订《服务合同书》一份,约定XX餐饮公司授权林XX在浙江省台州市某区域经营“奶牛侠”餐饮项目,合同期限为1年,有效期自201839日至201938日。合同约定:XX餐饮公司提供相应的运营指导、管理培训及技术支持等服务,林XX应向XX餐饮公司支付运营指导服务费148000元。合同签订后,林XX向该餐饮公司支付了148000元。XX餐饮公司为林XX提供看《技术手册》、《开店运营手册》及技术培训,并向林XX提供了相关技术设备。此后,林XX发现XX餐饮公司存在虚假宣传,且未在商务部门进行特许经营备案登记,无“两店一年”的成熟经营模式,且没有对林XX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遂向XX餐饮公司提出解约,但一直协商未果,故起诉至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1、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书》;2、判令秦皇岛XX餐饮公司退还148000元。

二、一审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所签的服务合同为特许经营合同。但法规关于“两店一年”及“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均属于管理性的强制性法律规范,被告XX餐饮公司作为特许人虽然不具备“两店一年”的条件及未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但并不必然导致《服务合同书》无效。至于信息披露方面,披露信息亦属管理性的强制法律性规范,即使XX餐饮公司未向林XX披露上述信息,也不能必然导致涉案合同解除。由于林XX未提交被告XX餐饮公司隐瞒或者披露虚假信息的证据,故林XX要求解除合同不符合法定解除情形。本案中考虑该合同后续时间较长,XX餐饮公司还要配合林XX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该合同实际已不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故准许林XX解除涉案合同,但林XX应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至于返还林XX的费用问题,应按涉案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考虑到林XX虽未开店,但XX餐饮公司已对林XX发放技术资料、进行技术培训及向林XX提供设备等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以及林XX201839日至2018111日实际占用XX餐饮公司经营资源近八个月,XX餐饮公司还有后续对林XX经营指导未履行的合同义务等综合考量,一审酌定返还林XX加盟费60000元。

三、二审改判观点:

对于一审判决,林XX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

本案主要的焦点问题为一审判决XX餐饮公司返还林XX运营指导服务费60000元是否妥当。从一审查明及双方认可的事实来看,作为特许人的XX餐饮公司确系存在涉案合同签订时不具备“两店一年”及“在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等条件,虽然上述条件并不影响涉案合同的效力,但是作为特许人如果不具备上述条件,且被特许人不知晓特许人不具备上述条件,势必会导致对于所要投资项目的经营风险和预期收益无法作出正确判断的情形,因此,导致合同签订后,被特许人随着对项目相关信息的进一步了解而提出解除合同。因此,在涉案合同解除问题上,xx餐饮公司存在过错。同时,林XX认可在签订合同之前未对合同所涉项目进行一定的了解,也存在一定过错。即导致涉案合同解除的原因应为双方均存在过错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从林XX提交的其与XX公司工作人员的沟通记录可以看出,在签订合同之后一个月左右的时间,作为被特许人的林XX就向特许人XX餐饮公司提出将合同转让他人的要求,XX公司此时也同意将涉案合同项目转让他人,但一直未果。XX餐饮公司向林XX提供了《技术手册》、《开店运营手册》和人员培训,并提供了部分设备,但之后再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林XX未实际开店经营,未实际使用XX公司的经营资源。基于上述合同履行情况,一审法院判决合同解除后,酌定由XX餐饮公司返还林XX运营指导费60000元偏低,本院根据本案合同实际的履行情况及双方的过错程度,认为由XX餐饮公司返还林XX运营指导费的数额为120000元较为妥当,遂予以改判。

四、王律师评析:

本案一、二审均是本律师代理作为加盟商的林XX一方。在一审起诉之前,本律师就与林XX沟通过,因为你方没有开店,合同主要义务尚未履行,而且对方没有特许经营资质,参照全国各地的判例,正常情况下能判决退回大部分款项。不料秦皇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的一审判决让我们大失所望,当事人甚至丧失了上诉的信心。后经本律师的耐心深入分析,林XX才接受了本律师的意见,决定上诉。二审最终改判,大大增加了返款的数额,判决结果公正合理,也让当事人非常满意。通过此案,我们可以明确,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不是无限度的,而是以事实和法律为前提的,在合同主要义务尚未履行且合同解除的过错又主次分明的情况下,即使法院酌定,正常也应当酌定退还大部分款项。此案例具有典型意义,对于今后办理河北地区的特许经营纠纷案件是一个很好的参考。


王一流律师,安徽安庆人,经济法硕士,合伙人律师,国家西部计划志愿者,广西现代法学研究院副研究员,有基层公安工作经历,曾任...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京
  • 执业单位:江苏苏浩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20120********49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公司法、房产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