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一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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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不当得利诉请的典型案例及评析

发布者:王一流律师 时间:2017年09月27日 255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摘要:

20169月,在被告胡某起诉原告严某的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严某发现2013111020131111,其名下账户分别有两笔钱汇入被告账户,原告认为,原、被告从未有经济往来,也没有合伙做生意,更无债权债务纠纷,被告占有上述两笔款项无法律依据,被告应属不当得利。故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胡某向原告严某返还原告7万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本律师代理被告提出的抗辩:

被告胡某接到法院传票后,委托本律师代理。本律师在核查证据,了解案情之后,向法院提供了如下答辩意见:1.原、被告系亲戚关系,该7万转账是原告前妻陈某向被告偿还的借款,被告对款项来源并不清楚;2.原告前妻陈某同被告有多次借款往来,陈某与原告于2013年6月举办了婚礼,婚后不久原告因刑事犯罪服刑,在服刑期间原告将银行账户和密码交由陈某管理,陈某才通过原告账户向被告还款。虽然原告与陈某2014年1月22日才领取结婚证,但双方在结婚登记前已经是事实夫妻关系状态,而且已经办理婚礼,双方财产存在混同;3.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不当得利的存在,也没有说明其主张的不当得利的形成过程,两笔转账是分两次在确认账号、户名准确情况下转账给被告的,不存在误转,不构成不当得利。综上,请求驳回原告得诉请。

三、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

经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查明,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严某因xx罪自2013年7月16日至2014年1月15日于鼓楼区看守所被执行有期徒刑刑罚。2013年11月10日及2013年11月11日,原告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62×××91)通过ATM转账方式分别向被告名下账户(62×××34)转账5万元及2万元。另,原告名下账户(62×××91)自2013年7月16日至2014年1月15日期间有多笔款项转入、取款、转账及消费记录。

另,原、被告系亲戚关系。原告与陈某于2014年1月22日登记结婚,2016年4月7日协议离婚。现陈某下落不明。

再有,2016年5月,在本院审理的(2016)苏0114民初2055号石某诉陈某、严某民间借贷一案中,严某称在其服刑期间,陈某与他人非法同居,并持严某的银行卡不仅收回严某的部分债权,还向不特定的人大笔借款用于个人挥霍,大肆高档奢侈消费,伙同他人虚构债务,侵蚀其财产。本院查明,2013年7月,严某与陈某办婚礼酒宴后,严齐顺酒后与他人打架,被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6年10月27日,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104民初5134号民事判决书,认定陈某在其与严某婚前向被告胡某借款19万元本金。

庭审中,原告陈述其与陈某于2012年相识,原告在服刑期间不清楚银行卡由谁保管,其母亲及陈某都有可能保管其财产。被告陈述其与陈某有较多借款往来,有时有借条,有时还款后当场撕毁借条,该7万元系陈某向被告归还的借款。

四、法院的裁判结果和理由:

雨花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原告在被羁押期间其名下账户中7万元被通过银行ATM转账方式转入被告名下账户,故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获得该7万元有无合法根据,是否为不当利益。本院认为,原告在羁押期间虽无法自行转账,但持卡人可凭账户密码于银行ATM自动存取款设备上进行交易、支付活动。原告在羁押期间其银行账户除诉争转账行为外,有大量款项转入、取款、转账及消费记录,故原告虽表示对持卡人不明,但无证据证明转账系银行系统错误导致,亦无证据证明款项系被告自行取得,故该转账行为应为案外人持卡操作支付。另,结合原、被告的陈述,被告与陈某于本案诉争转账行为发生时具有借贷往来,被告主张该款系陈某向其支付,原告亦无证据排除陈某向被告支付的可能,且银行转账款项系不特定物,故原告主张被告取得上述款项系不当得利,要求被告予以返还,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严某的诉讼请求。

五、案件评析

本案是本律师代理被告的一起成功驳回原告不当得利请求的典型案件。通过案件,我们可知,不当得利的举证是非常严格的,作为权利主张者不仅要证明其利益转移到了他人身上,更为关键的是要举证证明不当得利行为本身的存在,关键是要提供“不当”的证据。在这一方面,举证责任在主张不当得利的一方,而作为抗辩的一方只要合理说明利益的来源即可,其法律上的举证责任是非常有限的。在本案中,原告严某未能提供任何关于其款项不当转移的证据,而法院调查的证据反而证明其账户的资金具有极大可能性是其原告前妻保管该账户而偿还的相关债务,被告取得该笔财产的合理性远远大于原告的主张。因此,在本案中,本律师依据事实和证据提供的抗辩理由,最终全部被法院采纳,而判决之后原告也未提出上诉,可见,原告本身是理亏的,法律当然也不会站在他那边。

王一流律师,安徽安庆人,经济法硕士,合伙人律师,国家西部计划志愿者,广西现代法学研究院副研究员,有基层公安工作经历,曾任...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京
  • 执业单位:江苏苏浩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20120********49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公司法、房产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