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一流律师 时间:2017年09月27日 84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摘要:
蔡某某与胡某某相熟。2014年3月,蔡某某向胡某某介绍说,第三人包某某需要借款100万元,利息约定为月息2.5%。胡某某出于对蔡某某的信任,在包某某未达借条的情况下直接于2014年3月17日将100万元汇入了包某某的中信银行账户。一年后,胡某某找包某某要求还款,包某某称,蔡某某告诉他这100万元是蔡某某用于过账的,并按照蔡某某的要求将该100万元转入了蔡某某制定的蔡某二(蔡某一的弟弟)的银行账户,其根本未向胡某某借款,故拒绝还款。经协商无果,胡某某将蔡某某和包某某作为共同被告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蔡某某和包某某共同偿还借款100万元并承担相应利息及诉讼费用。
本案的核心证据只有三项:一是原告胡某某于2014年3月17日向被告包某某汇款100万元的银行记录,包某某也确认收到该笔款项。二是被告包某某收款账户的银行流水记录,证明包某某在收到胡某某100万元后,于2014年3月17日当日通过该账户向蔡某二转账30万元,向董某转账37.5万元,向郑某转账480万元。2014年3月18日、2014年3月19日包某某又通过该账户分别向蔡某二转账40万元、30万元。三是胡某某提交的与蔡某某之间的短信记录,胡某某发送短信“我的钱你到想怎么解决”,蔡某某回复“你现在打我也没有用。自己贷款都还不上”。胡某某回复“我的钱你必须还给我”、“我这巨额100万元、加上银行利息十几万、你必须给我解决问题”、“你电话不接就可以了”,蔡某某再回复“钱在别人那儿都没有拿回来。要你怎么说我都拿回来呢”。
另,被告蔡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在庭审中,被告包某某否认与原告胡某某之间无借款合意,坚称其收到胡某某100万元以及向蔡某二转账合计100万元的行为系替蔡某某过账的行为,但关于其称过账的事实未能提供证据。
二、法院裁判结果及理由:
苏州市吴江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胡、包的陈述及胡提交的短信记录可以认定胡于2014年3月17日向包转账的100万元系胡出借的借款。包辩称该100万元只是蔡某某借用其账户过账,且已按照蔡某某的指示全部转给蔡某二。但根据包提供的银行转账记录,其在收到该100万元款项当天不仅向蔡某二转账,亦向董某、郑某有大额转账。此外,包未就“过账”的原因作出充分说明,亦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因此一审法院对包某某就该100万元款项的抗辩理由不予采纳,一审法院认定该100万元已由包某某实际使用,包某某应就该100万元并非本人所借进一步举证。包某某与蔡某某系表亲关系,而蔡某某与胡某某之间关系也比较密切,胡某某有理由相信包某某由蔡某某出面向其借款。综合双方之间的举证及当庭陈述情况,一审法院认为,包某某系本案所涉100万元的借款人具有高度盖然性,包某某应承担相应的还款义务,并判令被告包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胡某某偿还借款100万元。此后,被告包某某不服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审判决予以了维持,裁判理由基本相同。
三、关于本案的评析:
本案是由本人亲自代理的,它是一起典型的只有转账凭证而没有借条凭据的民间借贷案件。通常来说,只有转账记录而无借条是很难证明借款合意的。但在本案中,法院结合了双方陈述、短信记录,尤其是对方账户的流水记录,抽丝剥茧,理性地分析得出了被告包某某是该100万资金的实际使用人的结论,从而揭穿了被告抗辩的“过账”的谎言。在被告无充分证据说明所谓“过账”的原因的情况下,法院适用了证据优势规则(高度盖然性法律规则),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是公平合理的,也是合法的。由此案可以看出,在民间借贷中,借条和交易凭证都是重要的证据,最好完整保存,一旦缺少一项就有可能导致诉讼上的麻烦。但同时,即使因客观原因少了某一项证据,我们也不能过度悲观,我们要相信法院得到裁判能力,通过法院的认真调查,细致分析,还是可以补全证据链,从而使诉请得到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