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一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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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民间借贷案件事实认定典型判例

发布者:王一流律师 时间:2017年04月12日 126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判决原文网址: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7313b9c6-30cd-4be7-bd56-a7380124f9fa

    律师评析:

    本案是本律师代理的一起典型的关于借据效力如何认定的民间借贷案件。在本案中,有一张33万元的借条,我方认为该借条系借款结算凭证,对方认为系借款合意凭证,但实际未履行。一审法院采纳了对方的辩解,并最终作出错误判决。后我方不服提出上诉,二审主要根据民事证据认定的“高度盖然性理论”,充分阐述了我方理由,具体如下:

根据民事证据“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上诉人主张“2014年4月19日借条系双方借贷结算凭证”的根据远比被上诉人主张“书写了借条但未收到借款”的根据占优势:

1、2014年4月19日借条系本案最为关键的直接证据,虽然书写为借条,并非欠条,但其表达的尚欠上诉人33万元债务的实际含义与欠条没有根本区别。作为普通公民来说,由于其法律审查能力有限,其在市场交易中以借条作欠条使用,进行借贷结算也是非常普遍的现象,并非违背常理之举。在有相关证据佐证(后面具体陈述)却无其他反驳证据的情况下,将涉案借条认定为“借贷结算凭证”显然比认定为“书写了借条但无借款”的主张更为合理。

2、将借条理解为结算凭证,这也与借条出具之日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还款35万元的记录相吻合。上诉人认为涉案原始借款为50万元,被上诉人认为为45万元(这可根据优势证据规则进行推定和认定,下文阐述,但这非本案争议的核心),但无论如何在2014年4月19日当日被上诉人只还款35万元,也就是说被上诉人还有余款未能还清。在尚有余款未能还清的当日,被上诉人出具借条作为结算凭证显然比被上诉人主张的“还款当日再想向上诉人借款所以出具借条”更具说服力,被上诉人的主张显然不符合常理,而上诉人的主张更符合交易习惯。

3、我方提出的“借条系结算凭证”的主张与我方陈述的50万元借款及还款过程的每一个节点都相吻合,无明显矛盾,而且每一个节点都有相应证据佐证。代理人在此用图表陈述如下:

2011年4月王宽仲借款50万元(双方存折记录、证人证言可佐证)→2014年4月19日还款35万后,本息结算尚欠33万元(银行还款记录、正反面均书写的借条可证实)→2016年2月2日还款5万元(银行还款记录证实)→因被上诉人未能还清继续追款(2016年2月24日、25日通话录音证实)。

    上述证据链显然已经完整的形成,且没有任何矛盾和违背常理之处,整个事实应该依法可以推定。反而是被上诉人的陈述是漏洞百出(详见上诉状),根本无法形成证据链,其主张自然也无优势可言。

    最终,二审法院通过合议庭合议,完全采纳我方上诉意见,根据证据优势原则,认定涉案借据为借款结算凭证,并改判对方承担相应还款责任。本案最终还原了案件事实并作出了正确判决,这也表明,对于民间借贷案件,不能过分严格审查银行流水等款项交付事实,也不能过分加大出借人的举证责任,对于个案还是要结合具体案情具体分析,不能“一刀切”,这也给今后基层法院办理此类案件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参考。

 

       

王一流律师,安徽安庆人,经济法硕士,合伙人律师,国家西部计划志愿者,广西现代法学研究院副研究员,有基层公安工作经历,曾任...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京
  • 执业单位:江苏苏浩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20120********49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公司法、房产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