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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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潍坊专职律师执业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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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因婚外情生怨,起勒索念头

作者:陈蓉律师时间:2019年12月1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39次举报
2019-12-18

大城县一对男女玩婚外情,男子王某发现女子刘某还跟其他人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于是心生怨恨,遂以公开刘某隐私为由向其敲诈勒索,刘某报案后,王某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5年1月25日中午12时50分,大城县公安局留各庄派出所接辖区群众刘某报案,称无业人员王某以公开刘某与他人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为由,向其索要2万元。接报案后,留各庄派出所民警经周密布控,于1月26日上午将犯罪嫌疑人王某在其家中抓获归案。经审讯,犯罪嫌疑人王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王某现年28岁,已婚。2014年夏天,王某开车从刘某工作的公司门前经过,遇到正在等车的刘某,于是上前搭讪,刘某便搭上了王某的顺风车,之后两人经常联系,并发生了不正当男女关系。但不久,王某发现刘某又与他人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于是心生怨恨,遂以公开刘某隐私为由向其敲诈勒索2万元现金。

目前,犯罪嫌疑人王某已被大城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相关知识拓展:

哪些证据可以作为婚外情的证据?

1、录音。

能够证明配偶与第三者有婚外情的录音,如与配偶谈话中配偶承认与第三者的婚外情关系等;

2、手机短信。

配偶与第三者之间的婚外情短信,有时候配偶与自己、第三者与自己还可能通过短信联系,谈到婚外情的问题,这种短信都可保留下来作为证据。但由于短信的特点,一是保存比较困难,二是很难直接证明短信发出及接收者到底是谁,所以需要采取一些特别的手段予以保留,并且可能还需要一些辅助的证据才能证明婚外情的事实。但无论如何,这些短信可以作为婚外情的佐证,帮助证明者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比如短信保留在接收者的手机中,一直未被删除,储存在手机储存空间或储存卡中,或将手机短信固定,经公证机关公证等,以备将来作为证据使用。

3、电子邮件。

陈蓉,山东艾立特律师事务所工伤赔偿专业律师,毕业于北京联合大学,国家司法部注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潍坊市高新区妇...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潍坊
  • 执业单位:山东艾立特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720********46
  • 擅长领域:工伤赔偿
山东艾立特律师事务所
1370720********46 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