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助餐,最早起源自11世纪北欧的斯堪的纳维亚半岛,是一种源自海盗的吃法,流传至国内,菜品逐渐丰富多样,形成文明的用餐风尚。
近日,发生一桩趣闻。有两人到自助餐厅吃饭,因价格高吃不回本,自行打包了店内食物准备带走。这一幕正好被监控前的工作人员发现,于是立即报警。经民警了解,两名顾客因不满价格,试图给老板上一课,偷偷将餐厅内的食材包括牛蛙、毛肚、鸭肠等打包带回家,总价值约400元,结果没成想被老板一番报警操作后一招制服。警方调查核实后认定该行为构成盗窃,予以行政拘留10天并罚款处理。
问题是解决得干脆利落,但新闻一爆出,网友却议论纷纷。有的认为,这种操作顶多被工作人员制止,不至于引来如此严重的后果。也有的认为贪小便宜吃大亏,是咎由自取。那么,警方认定盗窃是否合理?是否至于行政处罚?
盗窃,在刑法中最基础的定义,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平和手段,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该事件中,餐厅对食物具有所有权,且自助餐厅要求付费后必须堂食,不允许带走。两人未经餐厅同意,将食物私自打包拿走,符合盗窃罪中的行为,只是盗窃金额400元并不足以构成该罪,但违反《治安处罚法》。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规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该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同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的,根据情节不同将可能被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统印象中,盗窃是在人看不到的地方拿走别人的东西。对此,法律上的确存在公开盗窃与私密盗窃是否都是盗窃的争议。但两者很好区别,通常以平和的手段在公开场合非法占有认定为盗窃,以暴力(对物品)方式非法占有则是抢夺。
可见,文明与不文明全在日常举手投足中。出门在外,不耍小聪明、不投机取巧,就不会触及法律底线,也是最保险的处世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