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朋友认为,无权代理是一个相对书面化、抽象化的词汇。无权代理涉及三方主体:代理人、被代理人、相对人。《民法典》第171条第一款规定:无权代理即没有代理权限、超越代理权限或者代理权限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且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行为。
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在原有民法通则的基础上对无权代理行为规定的更为详细。下面我们就通过一个案例,了解无权代理合同效力究竟如何?
被告C曾是H公司的业务员,现为N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7年1月开始,C以H公司名义在M公司采购包装设备中,与M公司沟通联络。C在一份甲方为H公司、乙方为N公司的《代理出口协议》上盖上甲方和乙方两家公司的公章,该《代理出口协议》未经H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同意。M公司同C达成采购协议,根据双方约定支付订金16290美元,并根据后者的指示将款项支付至N公司的银行账户。2017年7月20日, H公司发布致客户的公开信,载明:C已经从我司离职,现已经不再我司工作。C在我司任职期间,使用与我司电子邮箱近似的个人邮箱欺骗客户,她将大部分从客户处获得的订单,以她自己的出口公司出口,其中部分机器从我司购买,部分从其他制造商处购买。
原告M公司将C、N公司告上法庭,H公司为本案第三人。M公司主张C、N公司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法院经审理后认定,C、N公司的行为构成“飞单”,且H公司拒绝为C、N公司的无权代理行为追认,因此C构成无权代理。涉案合同对被代理人H公司不发生效力,由N公司承担合同责任。
由此案例可以看出,已离职员工用欺诈的方式对外签订合同,该合同无效,该民事法律行为不对被无权代理人产生法律效力。对于合同相对方来说,可以按照《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对该行为予以撤销。无权代理人应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