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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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钱托关系找工作没找到?法院判退费!

作者:陈蓉律师时间:2023年03月29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388次举报

近期,我办理一起花钱“托关系”找工作的案件,我方当事人请托被告找工作一直未果,要求退费,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借此案与大家做简单分享,在您遇到相似情况时以备参考。

 

案件事实

 

2018610日,我方当事人委托被告为孩子找工作并向被告支付委托费用9万余元,且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书面证明。但被告收到委托费用后并未付诸行动,而是将委托费用占为己有。后我方当事人多次要求被告返还款项,但被告一直推脱。2022815日,我方当事人诉至法院,最终裁定达成调解,由被告分期全数归还我方当事人。

 

律师观点

 

1、本案中,双方之间形成委托合同关系

 

请托找工作本身并不违法,比如提供劳务派遣的中介机构即为合法。委托合同中,未履行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有书面合同的,依据合同违约责任条款承担相应责任。没有书面合同或者形成口头合同的话,能提供证明对方违约的证据,就能主张违约责任。

 

即《民法典》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除上述依据以外,法院主要以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判决。

 

2、以“违反公序良俗”民事原则支持退还请托费用,原因为何?

 

主要在于非法请托,即当事人之间不能形成合法有效的法律关系,也就无法形成合同关系,或已形成的合同关系无效,也就不适用合同规定,而是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民事法律关系无效事由”规定,即: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而《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故而,法院判决被告退还请托费用。

 

3、在请托找工作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站在委托方角度,找工作可以到正规网站,凭借真才实学投入适合的工作岗位,避免遇到不良机构或受托人,以免错失入职机会,以防以找工作为幌子的借贷造成财产损失,实在遇到纠纷还是建议联系专业法律人士参谋。站在受托方角度,虽然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更需谨慎处理受托过程中的事务,或是建议委托人到人力资源平台谋求工作,避免自身触及法律红线,偏离好意施惠的初衷。


陈蓉,山东光之域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北京联合大学,是国家司法部注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潍坊市高新区妇女儿童维权...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潍坊
  • 执业单位:山东光之域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720********46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