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我办理一起花钱“托关系”找工作的案件,我方当事人请托被告找工作一直未果,要求退费,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借此案与大家做简单分享,在您遇到相似情况时以备参考。
案件事实:
2018年6月10日,我方当事人委托被告为孩子找工作并向被告支付委托费用9万余元,且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书面证明。但被告收到委托费用后并未付诸行动,而是将委托费用占为己有。后我方当事人多次要求被告返还款项,但被告一直推脱。2022年8月15日,我方当事人诉至法院,最终裁定达成调解,由被告分期全数归还我方当事人。
律师观点:
1、本案中,双方之间形成委托合同关系
请托找工作本身并不违法,比如提供劳务派遣的中介机构即为合法。委托合同中,未履行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有书面合同的,依据合同违约责任条款承担相应责任。没有书面合同或者形成口头合同的话,能提供证明对方违约的证据,就能主张违约责任。
即《民法典》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除上述依据以外,法院主要以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判决。
2、以“违反公序良俗”民事原则支持退还请托费用,原因为何?
主要在于非法请托,即当事人之间不能形成合法有效的法律关系,也就无法形成合同关系,或已形成的合同关系无效,也就不适用合同规定,而是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民事法律关系无效事由”规定,即: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而《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故而,法院判决被告退还请托费用。
3、在请托找工作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站在委托方角度,找工作可以到正规网站,凭借真才实学投入适合的工作岗位,避免遇到不良机构或受托人,以免错失入职机会,以防以找工作为幌子的借贷造成财产损失,实在遇到纠纷还是建议联系专业法律人士参谋。站在受托方角度,虽然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更需谨慎处理受托过程中的事务,或是建议委托人到人力资源平台谋求工作,避免自身触及法律红线,偏离好意施惠的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