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71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
《民法典》第172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表见代理是无权代理的一种特殊情形,与有权代理有同样的法律效果,认定它的目的是保护善意相对人。表见代理本身属于无权代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导致与之签订合同。
比如,公司股东名册上已经除名、工商登记仍未除名的股东,对外将公司股份转让给其他公司并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即是无权代理。相对方是善意的,且有证据证明“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则构成表见代理,相对方与该股东之间的合同有效,但是公司有权向该股东追偿损失。
另外,公司内部高级管理人员私刻、伪造或盗窃本公司的公章,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也认定构成表见代理。
陈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