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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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商业信誉值千金,律师助企挽回66万工程款

作者:陈蓉律师时间:2022年12月3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97次举报
2022-12-31

引言:

商业信誉,是企业安身立命之本,是合作双方开展交易活动的基础,在此基础上以合同形式约束双方商业行为,以法律条款作为顺利履行的保障。但在建设工程这类传统的商业活动中,因经济问题有损商业信誉的法律纠纷仍屡见不鲜,建设工程合同中的结算条款则是聚焦该类问题的核心点。

一、案情概述

2017年,潍坊公司与青岛集团公司达成商业合作,约定潍坊公司承包由青岛集团公司分包的发电公司热网补给水预处理系统土建工程及其装饰装修、防腐、保温等施工项目。双方先后签订三份合同,标的总价为367万元。

第一份合同:2017年10月30日,发包方青岛集团公司(甲方)与承包方潍坊公司(乙方)签订《劳务合同》,标的总价67万,约定双方就该项目成立劳务关系,工期自2017年10月30日至2018年4月30日。第二份合同:2018年1月2日,双方签订《土建分包合同》,标的总价200万,约定付款方式:预付合同总额的10%作为施工预付款,完成总工程60%工程量、经验收后再支付60%作为进度款,乙方开具3%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甲方付清至90%标的款,剩余10%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一年后无异议则支付,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2018年12月28日,项目全部完工并经验收合格,符合竣工交接条件。第三份合同:2019年1月30日签订《土建分包合同增量合同》,系分包合同的补充协议,标的价格增加100万,约定付款方式:甲方已支付给乙方50%施工款,在乙方完成全部工程量向甲方出具3%的增票后,甲方付清至90%的标的款,剩余款项仍在质保期满一年无异议后付清。

潍坊公司已依约完成上述涉案工程的全部施工及劳务工作。在结算时,青岛集团公司主张扣除垫付款后剩余款项为38.9万元,只同意支付该部分款项,潍坊公司不同意,双方发生争议。我方作为仲裁申请人潍坊公司的代理律师认为,根据现有证据,被申请人青岛集团公司应当支付剩余工程款66万元及利息。但青岛集团公司以质保期未届满、潍坊公司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并反诉潍坊公司赔偿已付款但未开具发票给其造成的税费等损失共计13.97万元。

二、裁决结果

仲裁庭认定,据被申请人青岛集团公司出具的321万工程款对账表显示,应扣除支付给第三方劳务的20万,剩余301万是应当实际支付给申请人潍坊公司的款项,故支持青岛集团公司仍须支付给潍坊公司剩余工程款66万元。

仲裁庭认为,先开票后付款是涉案建设工程合同对付款条件的明确约定,不是附随义务,因此对于潍坊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责任不予支持。潍坊公司先前已开具223.32万元的增票,之后在案件审理中又补开共计143.68万元增票,合计开票367万元,因此补开发票后即可弥补青岛集团公司的税费,故不支持青岛集团公司的索赔请求。

三、案件分析

1、不开发票就拒付工程款,尚有争议。本案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我方当事人承包方潍坊公司请求权基础是要求发包方青岛集团公司履行合同中支付工程款义务。仲裁庭首先认定了三份相关合同的效力,也认定潍坊公司依约完成项目,争议焦点问题是,发包方支付承包方剩余工程款的条件是否成就。涉案合同中,有先开票后付款的约定,亦约定了开具发票后再付款的付款条件,开票义务与付款义务并非不对等的合同义务,故而仲裁庭认为开票不仅是附随义务。

所谓附随义务,就像买花送水、买鱼剔鳞,是交易中附带的义务,因顺水人情拒绝主要义务,不免牵强。在实务中,因未开票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并获仲裁庭支持的状况,仍有一定争议。有观点认为,开具发票是行政义务,不能作为民事诉讼请求,例如(2018)最高法民终392号案件;也有观点认为,给付发票是法定义务,可以成为独立的诉讼请求,例如(2019)最高法民终917号案件;另有观点则认为,如果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可作为独立诉讼请求,例如(2016)鄂1087民初1574号案件。显然,本案仲裁庭采纳最后一种观点,导致我方当事人无法向对方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

不过由此可见,涉及款项支付的条款是重中之重,也是纠纷产生的重点来源。企业在签订建设工程类合同时,须多加关注重点条款的细节表述,最好在咨询律师是否存在实务争议后再签订,以提前规避风险和损失。

2、证明欠付工程款的事实,体现挖掘证据的重要性。我方代理律师在与对方初期交涉时,保留了全部微信聊天记录,尤其是交换证据中的对账表,为后续证明双方来往款项总计只有301万元,而非对方所说的321万提供了有力佐证。同时,对账表中有两笔款项共计15万元,虽然潍坊公司已开具收款收据并交付青岛集团公司,但青岛集团公司在收到前述票据后并未实际付款,该款项最终得到青岛集团公司的认可。这不仅避免了我方当事人的损失,也为当事人挽回超出预期的工程款66万元打下基础,本案代理结果可谓是成功的。

3、及时申请诉前保全,为顺利拿到66万起到关键作用。诉前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在起诉前向法院或仲裁庭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通常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方财产的方式进行。我方代理律师及时为潍坊公司申请诉前保全,在本案中起到关键作用,确保了申请人在裁决后及时拿到工程款。

结语

本案中,一是青岛集团公司最初结算款项与实际不符问题,二是在我方当事人开具发票后也未及时支付对应款项问题。即便商业博弈,也应存在一个合理的付款期限,否则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在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大环境之下,恪守合约精神是基本原则,双方应共同积极践行、维护良好商业环境和市场秩序。另外,通过对本案的梳理可见,商业活动中,合作双方从前期签约到中期履约,再到后期交付或维权,法律思维贯穿始终,企业与律师深度合作将会更好地为商业活动保驾护航。

陈蓉,山东艾立特律师事务所工伤赔偿专业律师,毕业于北京联合大学,国家司法部注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潍坊市高新区妇...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潍坊
  • 执业单位:山东艾立特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720********46
  • 擅长领域:工伤赔偿
山东艾立特律师事务所
1370720********46 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