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寒瑜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3日 14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苏0303执868号 申请执行人:铜山XX,住所地徐州市郭庄路阳光花园**号, 负责人:A,该分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A,男,1975年5月21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被执行人:A,女,1977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被执行人:A,男,1987年2月18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被执行人:A,男,1980年12月15日生,汉族,徐州市铜山区, 铜山XX与A、B、C、D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云商初字第008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272404.2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2016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 2、2016年4月至2016年5月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有车牌号为苏C×××××车辆一台,申请人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提交了评估拍卖申请书,本院委托鉴定科对该车辆进行评估,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向申请人送达评估报告书、拍卖裁定书,于11月25日向本执行人邮寄送达评估报告书、拍卖裁定书,但该邮件被退回,2017年2月1日,申请人向本院提交申请,申请延长评估报告期限,3月7日,评估公司向本院送达补充说明,将有效期延长至6月3日,由于无法向被执行A评估报告和拍卖裁定书,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该车辆在公告期间,暂时无法拍卖,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信息, 3、2017年4月17日与本案申请人代理人A谈话,告知案件执行情况,申请人无法进一步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根据案情将上述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本院认为,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经穷尽各项执行措施,暂时无法执行到位,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祖庆锋 审判员 臧 勇 审判员 高尚锋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