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寒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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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徐州专职律师执业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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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山XX与A、B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者:张寒瑜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2日 8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苏0303执661号 申请执行人铜山XX,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XX, 负责人A,该分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A,男,1980年5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 被执行人A(与B夫妻关系),女,1979年8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 被执行人A,男,1974年3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 被执行人A,女,1984年1月6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铜山XX申请执行A、B、C、D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云商初字第8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338963.98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 1、2016年3月8日,向被执行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前向被执行人告知书, 2、2016年3月8日,本院依法通过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信息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暂无存款可供执行, 3、2016年3月8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房产、车辆信息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但因车辆下落不明,无法处置, 4、2016年9月2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过程,对本案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方式总结本案, 5、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通过上述执行中我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的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经人民法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云商初字第825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祖庆锋 代理审判员  A 代理审判员  薛传耀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B
张寒瑜,执业律师,执业于江苏永伦律师事务所,擅长婚姻家事、交通事故、民间借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等专业方向,具有实践经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徐州
  • 执业单位:江苏永伦(徐州高新区)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320********80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工程建筑、公司法、债权债务、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