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寒瑜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0日 12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1322民初1514号之一 原告:XX,男,198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198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 被告:A,女,199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 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XX与被告A、B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在简易程序审限内不能审结,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单开峰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刘 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