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寒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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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徐州专职律师执业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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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XX公司与徐州XX橡塑模具有限公司、A等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者:张寒瑜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09日 12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江苏XX公司与徐州XX公司、A等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303执异46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徐州XX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XX,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A,女,1957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江苏XX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XX1-3层,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A,男,1956年8月14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被执行人:徐州XX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XX,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总经理, 在本院执行江苏XX公司(以下简称银河汇公司)与徐州XX公司(以下简称时大公司)、A、徐州XX公司(以下简称神通公司)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时大公司对强制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时大公司称,银河汇公司与A、神通公司、时大公司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已经执行完结,不应该恢复对时大公司的执行, 为此,特提出执行异议,请求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 银河汇公司称,本案并未执行完结, 在原担保合同一案中,异议人对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执行异议人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查明,银河汇公司与A、神通公司、时大公司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审理后,于2011年12月20日出具(2011)云商初字第878号民事调解书,确认A于2012年1月20日前支付银河汇公司借款本金及违约金共计100万元;支付银河汇公司律师费1万元;时大公司及神通公司对A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A、时大公司及神通公司未按约定期限及数额付款,银河汇公司有权在执行阶段要求支付欠款133.3722万元, 后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A、时大公司及神通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14年10月9日终结执行, 2017年3月17日,该案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2011)云商初字第878号民事调解书并未执行完结, 根据调解书,时大公司对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时大公司不主动履行已生效的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时大公司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时大公司的异议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徐州XX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董新 审判员A 审判员B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C
张寒瑜,执业律师,执业于江苏永伦律师事务所,擅长婚姻家事、交通事故、民间借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等专业方向,具有实践经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徐州
  • 执业单位:江苏永伦(徐州高新区)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320********80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工程建筑、公司法、债权债务、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