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寒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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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张寒瑜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03日 8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XX0303民初4100号 原告:A,女,1986年9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1990年4月14日生,汉族,住,住徐州市铜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A,女,1984年7月8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A,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与被告B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A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退货,返还货款54600元,赔偿数额在酒鉴定后再行追加, 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6日,原告到被告经营的烟酒店(个体工商户,没有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20306600027197)购买研究,购买了7箱茅台酒、六条软中华烟,共计58200元, 原告将购买的烟酒送人后,发现茅台酒有可能是假货,现原告要求被告退货,返还酒款54600元, 在鉴定后,如酒确实是假酒,再行追加赔偿数额, 经本院询问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称本案中系”A买的酒,A付的钱,A是B的会计”, 本院认为,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 在本案庭审中,通过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的陈述,原告并非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A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5元,退还原告A,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A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B
张寒瑜,执业律师,执业于江苏永伦律师事务所,擅长婚姻家事、交通事故、民间借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等专业方向,具有实践经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徐州
  • 执业单位:江苏永伦(徐州高新区)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320********80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工程建筑、公司法、债权债务、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