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寒瑜律师 时间:2016年11月16日 71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后因生活琐事及被告未尽家庭义务等原因导致夫妻关系不睦。原告曾起诉要求离婚,后法院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原、被告自2014年3月分居生活至今。经法院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后,双方的关系没有改善,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女郭某某甲已独立生活。原告称双方无需要法院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
因法院穷尽一切办法也无法联系到被告,法院要求公告开庭,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依据原告提供的结婚证、(2014)云民初字第2661号民事判决书、徐州市云龙区骆驼山街道办事处民祥园居委会出具的证明、调查笔录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