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寒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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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C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张寒瑜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3日 9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蒋X与张X、叶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302民初26号
原告:蒋X,1982年5月1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1980年9月9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
被告:A,女,1978年8月17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
原告A与被告B、C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案情复杂,依法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18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B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A、B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10000元,并判令被告按照年利息24%支付利息,从2017年12月30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A以因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分两次向原告A借款共计人民币110000元,第一次于2017年5月6日向原告借款60000元,第二次于2017年6月1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被告A出具两份借条,在借条上双方约定“还款日期2017年12月30日之前”。现在原告向被告主张还款,而被告以各种理由进行拖延和搪塞,至今未清偿其所欠原告的借款。被告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正当权益。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A、B未到庭答辩,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5月9日,被告A向原告B出具借条,内容为:“今本人A(身份证号)向B借款60000元整,约定还款日期为2017年12月30日之前,如到时不能按时还款,每拖延支付利息一天500元。A2017年5月9日。”原告于当日向被告张X银行转帐50000元,交付A现金10000元,实际履行了交付借款的义务。
原告于2017年5月27日向被告张X银行转帐5000元,2017年5月28日向被告张X银行转帐5000元,2017年5月29日向被告张X银行转帐30000元,5月29日交付A现金10000元,实际履行了交付借款的义务。2017年6月1日,被告A向原告B出具借条,内容为:“今本人A(身份证号)借B5万元整,约定还款日期为2017年12月30日之前,如逾期一天违约金为500元。A2017.6.1。”
经查,两被告对于涉案债务未予偿还。
另查,被告A和被告B于2017年9月19日在鼓楼区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涉案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期限返还借款、支付利息。
关于借款本金问题。本案中,原告诉请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10000元。经查,原告实际向被告A给付借款本金110000元,被告出具借条予以认可且未予偿还,原告此项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借款逾期利息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本案中,原、被告借条中每拖延一天支付利息500元的约定显著过高。原告诉请被告支付逾期利息(以11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7年12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涉案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涉案借款虽然发生于被告A与被告B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系A一方以个人名义向原告实名举债,A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上并无被告B的签字,A事后也并无追认行为。该笔借款数额较大,显然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畴,而原告A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借款用于B与C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此种情况下,涉案债务不能被认定为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应由被告A自行承担偿还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A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B借款110000元及利息(以11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7年12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A的其他诉讼请求。
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0元、公告费600元,总计310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A负担(该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A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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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A
审判员 B
审判员 董 方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C
张寒瑜,执业律师,执业于江苏永伦律师事务所,擅长婚姻家事、交通事故、民间借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等专业方向,具有实践经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徐州
  • 执业单位:江苏永伦(徐州高新区)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320********80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工程建筑、公司法、债权债务、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