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寒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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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徐州专职律师执业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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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C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发布者:张寒瑜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3日 7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周生伟与姜秀云、钱晓梅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云执字第2702-1号 申请执行人周生伟。 委托代理人A,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A。 被执行人A。 申请执行人A与被执行人B、C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云民初字第13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28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30752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 1、2016年1月5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A、B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和被执行人告知书。 2、2016年1月5日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A、B的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A、B名下无银行存款。 3、2016年1月6日本院依法向徐州市XX查询了被执行人A、B的房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房产。 4、2016年1月6日本院依法向徐州市车管所查询了被执行人A、B的车辆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车辆。 5、2016年2月23日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各项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该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5)云民初字第135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A 执行员B 执行员C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D
张寒瑜,执业律师,执业于江苏永伦律师事务所,擅长婚姻家事、交通事故、民间借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等专业方向,具有实践经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徐州
  • 执业单位:江苏永伦(徐州高新区)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320********80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工程建筑、公司法、债权债务、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