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寒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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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山XX诉A、B、C、D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张寒瑜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3日 9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环路信用分社诉刘铸贤、李桂香、刘培玉、徐娜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云商初字第1804号 原告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环路信用分社,住所地徐州市郭庄路阳光花园35号。 负责人A,该分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 被告A。 被告A。 被告A。 原告铜山XX(以下简称铜山XX)诉被告A、B、C、D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铜山XX的委托代理人A到庭参加诉讼。被告A、B、C、D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铜山XX诉称:2011年4月1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车辆(工程机械、农机)按揭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贷款期限为24个月,借款月利率为9.9‰.2011年4月27日,原告按约定向被告发放贷款240800元。现借款期限已到,被告A虽于2016年1月13日将剩余借款本金12557.85元及利息13639.11元还完,但原告在其还款之前已为主张权利支付相应的律师费及诉讼费,根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该费用应由被告承担。故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A支付律师费3617元,2、被告A、B、C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A、B、C、D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11日,原告铜山XX与被告A、B、C、D签订《车辆(工程机械、农机)按揭担保借款合同》,约定A向原告借款240800元,期限24个月,即自2011年4月10日至2013年4月9日止,月利率9.9‰,按月等额本息还款。合同第九条约定本合同项下产生的有关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手续费、公证费、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鉴定费、保管费、拍卖费、运输费、税金、律师代理费、差旅费、过户费、抵押物处置费等全部由借款人承担。A、B、C为本合同保证人,担保的范围包括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手续费、违约金等以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本合同项下有多个保证人的,各保证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本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1年4月27日将借款本金240800元支付给A。截止至2016年1月13日,被告A已偿还完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 为实现债权,原告和江苏XX律师事务所于2015年12月24日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原告提起本诉并委托该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出庭代理,支付律师费3617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公证书、借款借据、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车辆按揭担保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原告已按照合同的约定向被告A履行了发放贷款的义务,被告A应当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因被告未按期偿还借款,原告提起诉讼,A在原告起诉后偿还了借款本金及利息,但原告因被告A的违约行为已支付了律师费,故原告要求被告A支付为实现债权而花费的律师费3617元,符合法律及合同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A、B、C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根据合同规定保证期间为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保证期间内向被告A、B、C主张了保证责任,向法院起诉时亦超过了保证期间,故原告要求被告A、B、C根据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因超过了保证期间,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铜山XX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3617元。 二、驳回原告铜山XX对被告A、B、C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100元,由被告A负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随案款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开户银行为:建行徐州市永安支行,账号为:32×××02。) 审判长A 人民陪审员B 人民陪审员C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D
张寒瑜,执业律师,执业于江苏永伦律师事务所,擅长婚姻家事、交通事故、民间借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等专业方向,具有实践经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徐州
  • 执业单位:江苏永伦(徐州高新区)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320********80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工程建筑、公司法、债权债务、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