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汪毅律师 时间:2021年10月12日 154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详情:】
被告周*于2014年至2015年期间,在原告候*处购买鞋材,经双方对账确认后被告出具两份欠条,总共欠款146300元,但欠条中对大部分款项没有约定具体的还款期限(只有在2015年9月被告签字确认第一份欠条且承诺2015年11月5日付10000元),后于2019年经被告催收剩余款项未果,遂原告委托我所何律师代理诉讼,庭审中被告主张已过诉讼时效,最终判决原告胜诉,被告仍未支付,后经原告申请执行后追回款项。
【法院判决:】
(一)被告周*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侯*136,300元,并且承担违约损失(以136,300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计算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律师办案意见:】
(一)在接受当事人委托之后,何律师对现有的欠条仔细分析,发现其中大部分没有约定具体的还款期限,只有第一份欠条中有承诺2015年11月还款10000元,其他剩余款项此前原告没有催收过被告偿还,2019年为首次催收。
(二)对于其中的被告承诺2015年11月还款10000元部分,诉讼时效从2015年11月起算,至2019年已过诉讼时效;对于剩余款项,原告此前从未催收过,因此诉讼时效应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并未超过诉讼时效,被告应当偿还剩余款项并支付逾期利息。
【法院认为:】
(一)被告购买原告的货物结算后出具对账欠条,该债务应当限期清偿。关于双方争论的诉讼时效问题,原告主张欠条中没有约定付款期限,应当从原告催收时即起诉时起算,被告则认为从出具欠条之日起算。
(二)诉讼时效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本案中的欠款只有10,000元约定了2015年11月5日给付,至今过了3年,原告未举证证明有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故10,000元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其余债务未约定付款时间,原告可以随时向被告催收,故原告在欠条出具四年后才催收,诉讼时效从2019年9月的催收之日起算,没有超过3年的诉讼时效,除了10,000元过诉讼时效外,其余的136,300元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
(三)被告在原告催收后仍未付款,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其损失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计算标准计算。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