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绍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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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体发与郑祖周、王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张绍旺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09日 25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川1703民初2456号 原告:张体发,男,生于1967年11月26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华,四川绥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贤元,四川绥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祖周,男,生于1971年4月5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被告:王梅,女,生于1973年3月20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绍旺,四川弘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论代理人:陈立江,四川弘旺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原告张体发与被告郑祖周、王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游晓斌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9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体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华、王贤元,被告郑祖周、王梅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绍旺、陈立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体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货款27595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其中23500元自2016年1月6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其中4095元自2015年4月30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时止);2、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张体发向被告郑祖周、王梅夫妇供应大米、米线、河粉,2014年8月4日原告向二被告提供桂朝米共计价款38500元,且由被告郑祖周向原告书立了一张欠条,2016年1月6日二被告向原告张体发偿还货款15000元,下欠23500元,当日由被告郑祖周向原告张体发重新书立了一张欠条。二被告于2015年4月30日欠原告张体发米线、河粉货款4095元。对这两笔货款,原告多次催收未果,遂起诉来法院,要求判准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郑祖周、王梅答辩称:原告诉称货款27595是不存在的,实际货款只有15095元,没有资金占用利息,诉讼费应由原告承担,另外被告于2011年7月7日已偿还原告货款10000元,于2016年1月6日算账时未扣减。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从2007年起原告张体发向被告郑祖周、王梅夫妇供应大米、米线、河粉,2014年8月4日原告向二被告提供桂朝米共计价款38500元,且由被告郑祖周向原告书立了一张欠条,未约定利息。2016年1月6日二被告向原告张体发偿还货款15000元,下欠23500元,当日由被告郑祖周向原告张体发重新书立了一张欠条。欠条内容:“今欠到张体发桂朝米款:23500元,大写:贰万叁仟伍佰元正,欠款人:郑祖周,2016年1月6日”。二被告于2015年4月30日还欠原告张体发米线、河粉货款4095元,双方无争议。2015年12月6日原告方向被告主张索要货款,双方发生纠纷,当地公安派出所干警曾出面调和。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供货欠款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按照约定供给被告大米、米线、河粉,被告尚欠原告货款共计27595元,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本案欠条上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有证据证明原告于2015年12月6日向被告主张偿还货款,此日为逾期还款日。故原告要求被告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货款27595元及依法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于2011年7月7日已向原告偿还货款10000元,未在2016年1月6日出具欠条时扣减的主张,不符合生活常理,且被告没有出示相应的证据佐证,故本院不予以采信。 综上所述,二被告应当偿还原告货款27595元及相应的资金占用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郑祖周、王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下欠原告张体发货款27595元及利息(以本金27595元从2015年12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至付清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5元,由被告郑祖周、王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游晓斌 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高 霜
张绍旺律师,民商法法学硕士,工学学士,机械工程师。本科毕业于东北石油大学(原大庆石油学院)。在中石油从事多年机械技术工作...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北京市高通(成都)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0120********42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法律顾问、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