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绍旺律师
张绍旺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409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四川-成都专职律师执业13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王X、XXX)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张绍旺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20日 29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王X因与被申请人XXX)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南京XX公司、刘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6民初810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X申请再审称,申请人委托达州金证司法鉴定中心对《承诺书》中承诺人王X的签名进行了笔迹鉴定,鉴定结果为《承诺书》中王X的签名可能与本人的笔迹非同一人。所以,申请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一审判决,故请求再审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王X对案涉欠款不承担民事责任。
XX公司辩称,该鉴定意见书是申请人单方自己委托进行的鉴定,且是对《承诺书》复印件中的王X签名进行的鉴定,其鉴定结论不具备证据的真实性,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新证据。故请求驳回王X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虽然委托达州金证司法鉴定中心对复印件《承诺书》中承诺人“王X”的签名进行了笔迹鉴定,鉴定结果为《承诺书》中王X的签名可能与本人的笔迹非同一人,但该鉴定单位并非是双方当事人认可的鉴定机构,并且用于检材的《承诺书》是复印件,样本亦不规范,其鉴定结果明确亦存在“可能”的字样,故该证据不具备证据的客观性和真实性。综上,王X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XX条规定的再审事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XX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XX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X的再审申请。
张绍旺律师,民商法法学硕士,工学学士,机械工程师。本科毕业于东北石油大学(原大庆石油学院)。在中石油从事多年机械技术工作...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北京市高通(成都)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0120********42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法律顾问、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