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绍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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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宋X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张绍旺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9日 28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张XX因与被申请人宋X,原审被告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17民终12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XX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请求撤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主要理由:一、原审仅凭转款凭证主张借贷关系,没有借款合同,双方不是真实的借贷关系,有充分证据证明转款的实质不是借款,而是宋X委托再审申请人对外进行投资。再审申请人没有借款合意,自己都有两百多万投资在外。二、原审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错误,60万元转款并没有约定利息,也没有支付过利息,原审却要求按35万元的标准支付利息错误。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被申请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属夫妻共同债务,原审认定李XX承担责任错误。
宋X答辩称,双方的借贷关系虽然没有签订合同,但已实际履行,再审申请人已经支付了35万元的两个月利息;张XX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本案系居间合同关系,他出借给他人以赚取利息差价,且其出借款项已经经过人民法院判决确认。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张XX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借款事实的认定问题。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宋X于2014年2月19日、5月19日分别向张XX转款35万元、60万元,张XX在同年4月1日和4月25日分两次按月息三分支付了35万元的利息各10500元。张XX称将两笔款项分别汇入陈小力和陈XX进行投资,是自己对所借款项的处理支配,虽然没有签订借款合同,原审认定借款事实真实发生符合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二、关于60万元的利息约定及法律适用问题。本案宋X以合计95万元借款本金提起诉讼,原审没有对两笔借款分开进行审理,张XX已按月息3%支付了35万元两个月利息,应视为对借款利息的约定。虽然再审申请人在收到60万元后,对该部分借款利息没有约定和支付,经本院专业法官委员会讨论,认为再审意义不大。原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的该项再审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三、关于案涉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因借款全部汇入张XX帐户,原审认定由张XX承担还款责任并无不当。原审判定李XX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但李XX并未提起再审申请,因此,对张XX的该项再审理由,本院不予审查。
综上,张XX的再审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XX的再审申请。
张绍旺律师,民商法法学硕士,工学学士,机械工程师。本科毕业于东北石油大学(原大庆石油学院)。在中石油从事多年机械技术工作...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北京市高通(成都)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0120********42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法律顾问、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