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绍旺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07日 17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1725民初2745号 原告:A,男,1961年3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渠县XX, 委托诉讼代理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195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渠县XX, 原告A诉被告B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A于2017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A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诉, 案件受理费4826元,减半收取2413元,由原告A负担. 审判员 B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