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绍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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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专职律师执业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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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张绍旺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07日 17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1725民初2745号 原告:A,男,1961年3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渠县XX, 委托诉讼代理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195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渠县XX, 原告A诉被告B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A于2017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A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诉, 案件受理费4826元,减半收取2413元,由原告A负担. 审判员  B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C
张绍旺律师,民商法法学硕士,工学学士,机械工程师。本科毕业于东北石油大学(原大庆石油学院)。在中石油从事多年机械技术工作...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北京市高通(成都)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0120********42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法律顾问、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