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绍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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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等与B合伙协议纠纷二审裁定书

发布者:张绍旺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07日 22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17民终5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A,男,生于1957年11月23日,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A,男,生于1965年10月9日,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A,男,生于1933年1月26日,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A,男,生于1960年6月19日,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A,女,生于1948年5月25日,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A,男,生于1945年6月29日,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A,女,生于1950年9月27日,汉族, 以上七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七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男,生于1961年2月6日,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A、B、C、D、E、F、G因与被上诉人H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2016)川1723民初7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A、B、C、D、E、向明银、F于2018年3月29日以争议煤矿已被关闭且补偿款已全部领取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A、B、C、D、E、F、G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A、B、C、D、E、F、G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上诉人A、B、C、D、E、F、G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A 审判员  段添天 审判员  刘全明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B
张绍旺律师,民商法法学硕士,工学学士,机械工程师。本科毕业于东北石油大学(原大庆石油学院)。在中石油从事多年机械技术工作...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北京市高通(成都)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0120********42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法律顾问、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