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代A、B、C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达州市中XX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17民终10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代A,女,1992年6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渠县XX,住渠县XX,
法定代理人:代长久(系代小荣之父),男,196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渠县XX,渠县第一公路养护管理段工人,住渠县XX,
法定代理人:A(系代小荣之母),女,196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渠县XX,住渠县XX,
委托诉讼代理人:A,渠县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男,196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渠县XX,渠县第一公路养护管理段工人,住渠县XX,
委托诉讼代理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系B之妻),女,196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渠县XX,渠县第一公路养护管理段工人,住渠县XX,
委托诉讼代理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A因与被上诉人B、C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2016)川1725民初21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2016)川1725民初215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代A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51元依法予以退回,
审判长 A
审判员 B
审判员 程 瑜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