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绍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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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专职律师执业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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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A诉被告B、C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张绍旺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05日 6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通川民初字第3629号 原告A,男,生于1973年5月6日,汉族,小学文化,广安岳池县人,现住达州市通川区, 委托代理人A,达州市通川区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A,男,生于1967年9月29日,汉族,初中文化,渠县人,住达州市通川区, 被告A,女,生于1968年8月27日,汉族,小学文化,渠县人,住达州市通川区,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A、B,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A诉被告B、C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A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A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21元,减半收取2010.5元,由被告A、B承担, 审判员  A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黄 婧
张绍旺律师,民商法法学硕士,工学学士,机械工程师。本科毕业于东北石油大学(原大庆石油学院)。在中石油从事多年机械技术工作...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北京市高通(成都)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0120********42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法律顾问、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