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绍旺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03日 8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17民申1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A,男,生于1965年10月24日,汉族,住四川省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A,女,生于1974年4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A,男,生于1969年8月29日,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渠县,住渠县XX, 委托诉讼代理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A、B因与被申请人C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川17民终10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A、史世学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XX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A 审判员 王忠竹 审判员 孙 华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B